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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無償撥用公有土地之認定標準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無償撥用公有土地之認定標準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無償撥用公有土地之認定標準

內容

查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44條第1項第2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所稱「已作為第44條第1項第2款用地使用者」,係指區段徵收前已實際闢建,作為該等使用之公有土地,無需考量其都市計畫之規劃情形。本案請依上開原則就土地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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