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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徵收條例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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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2. 2.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之1允許區段徵收區內規劃農業專用區,原地主可用現金補償費折算配售農地續耕。

Q · 土地被區段徵收領了現金,還能換農地繼續耕作嗎?

可以,若該區有規劃農業專用區,能用補償費折算配售農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之1,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用已領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繼續作農業耕作使用。重點有二:一是這片區必須有規劃農業專用區(用「得」字,非每區都有);二是申請配售的資格、條件、面積與作業程序,依第二項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辦理,不是領了錢就一定配得到。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幾乎都把農地變成建地,對靠土地耕作維生的人,這不只是換地,是斷了生計。43 條之 1 就是替這群人開的一道窗。它允許在區段徵收範圍內「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讓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用他已經領到的現金地價補償費的數額,去申請「折算配售土地」,繼續作農業耕作使用。換句話說,你領了徵收的現金,但你不想離開土地、想繼續務農,可以拿這筆錢去換配這片區裡專門劃出來的農地。怎麼規劃、誰有資格申請、面積與作業程序這些細節,本條第二項授權由各級主管機關另訂辦法。這條的存在,承認了一件事:徵收的補償不該只有錢,對某些人,土地本身就是無可替代的。

法律定性

農業專用區配售係指區段徵收範圍內,主管機關得劃設專供農業耕作使用之區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其已領現金地價補償費之數額折算,申請配售該區土地以延續農業生產。其規劃原則、申請資格、條件、面積與作業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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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被區段徵收領了錢,還能繼續當農民嗎?

有機會。若該區段徵收依本條規劃配設了農業專用區,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用已領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農業耕作使用。關鍵是這片區有沒有規劃農業專用區,本條用「得」字(可規劃、非強制),同樣被徵收,有沒有這個出路因區而異,要先確認計畫內容。

Q2配售農業專用區的土地,誰能申請、能配多少?

母法沒寫死。本條第二項把農業專用區的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等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能不能配、配多少,要依該辦法判斷。內行人提示:真正決定權益的是那份配售辦法,申請前務必拿到最新版本逐項對照資格條件。

Q3農業專用區配售跟抵價地差在哪?

抵價地是不領現金、改領區段徵收後可建築的土地,著眼於分享開發效益;農業專用區配售則是用已領現金補償費折算取得農地、繼續耕作,著眼於延續農業生計。兩者適用對象與目的不同,是否能用也都看該區計畫與相關辦法。內行人提示:想續耕選配售,想參與開發增值選抵價地,方向先想清楚再決定怎麼領補償。

Q4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之1是什麼?

規定區段徵收區內得設農業專用區,原地主可用已領現金補償費折算配售農地繼續耕作,是徵收補償中為續耕者保留的出路。

Q5什麼是農業專用區配售?

在區段徵收範圍內劃設專供農業耕作的區域,讓原地主以現金補償費數額折算換取農地。

Q6現金地價補償費折算是什麼意思?

以已領現金補償費總額為基準,依配售地單價換算可配售取得的土地面積。

Q7「得規劃」跟「應規劃」差在哪?

「得」是可規劃、非強制,所以不是每個區段徵收都有農業專用區,須看各區計畫內容。

Q8農業專用區配售怎麼申請?

先確認該區有無農業專用區 → 取得配售辦法 → 對照資格 → 依程序與期限提出申請。

Q9配售農地的面積怎麼算?

以已領現金補償費總額除以配售地單位地價折算,實際面積與上限依配售辦法規定。

Q10去哪裡查這片區有沒有農業專用區?

查閱該區段徵收計畫書、土地使用計畫圖,或洽辦理機關地政單位確認。

Q11什麼時候爭取規劃農業專用區最有效?

在區段徵收計畫研擬與公開展覽階段提出,等計畫定案再爭取就晚了。

Q12農業專用區配售 vs 抵價地哪個適合我?

想續耕選農業專用區配售,想分享開發增值選抵價地(第40條),目的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土地区画整理法(区画整理・換地・保留地制度)
韓國도시개발법 환지방식(土地區劃整理換地)
德國Baugesetzbuch §§45–79(Umlegung 土地重劃)
法國Code rural – aménagement foncier agricole et forestier(AFAF 農地重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3 增訂)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列。   二、為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權利,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原土地所有權人需求情形,規劃農業專用區,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繼續農業耕作使用,爰訂定第一項。   三、有關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機關訂定,爰訂定第二項。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3 增訂)

一、本條增列。   二、為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權利,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原土地所有權人需求情形,規劃農業專用區,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繼續農業耕作使用,爰訂定第一項。   三、有關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機關訂定,爰訂定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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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1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