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原設定的他項權利因徵收消滅,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限期協議清償款額,再從補償費代為清償。
Q · 土地被徵收,上面的房貸(抵押權)怎麼處理?
抵押權消滅,債務從補償費代為清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被徵收土地上原設定的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會因徵收而消滅,但債務本身不消失。主管機關會通知所有人和債權人限期自行協議清償款額,再依協議結果從徵收補償費中代為清償;協議不成時,補償費依第 26 條提存。關鍵是補償費要先扣掉清償債權人的部分,剩餘才歸土地所有人。
房子還有八百萬房貸沒繳完,政府卻公告要徵收你的土地。第一個念頭可能是:那房貸怎麼辦,銀行會不會回頭追我?這條給了答案。你土地上原本設定的抵押權、地上權、典權這些「他項權利」(別人在你土地上設定的權利,最常見就是銀行的抵押權),會因為徵收一起消滅。但消滅不代表債務憑空蒸發,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你和債權人限期自己協議該清償多少,再從你的補償費裡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就依第26條把錢提存起來。關鍵在這裡:補償費不是全額落進你口袋,是先扣掉要還銀行的部分才是你的。很多人沒算到這層,以為補償金可以直接拿去付下一間房的頭期款,結果發現一大半得先還貸款。
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為他項權利清償的規範,明定被徵收土地上原設定之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應清償款額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限期協議後,從補償費中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則依第 26 條提存,建立徵收補償費與既有債權清償順位的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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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欠銀行的債務不會因徵收消失,但會從你的徵收補償費裡代為清償。流程是主管機關通知你和銀行限期協議清償金額,依協議結果從補償費扣還,協議不成就依第26條提存。內行人提示:協議階段是你核對債權餘額、砍掉不合理利息違約金的黃金時機,一旦進入提存就只能照債權人主張的數字處理。
依本條,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但你的債權會從補償費裡優先受清償,等於抵押權轉移到那筆補償金上,這跟民法第881條物上代位是同一個道理。內行人提示:你必須在主管機關通知的協議限期內主動提報正確的債權金額和借據,缺席或晚報,補償費可能先被發給或提存,你的受償會變麻煩。
抵押權因徵收消滅但債務不消失,會從補償費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則依第 26 條提存。
土地上的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他項權利失去依附標的而消滅,債權改追及於補償費。
主管機關依當事人協議結果,從徵收補償費中代被徵收人清償債權人的機制。
協議不成或受領遲延時,將補償費存入主管機關保管專戶以生清償效力。
收到協議通知 → 核對債權餘額 → 限期協議金額 → 依協議從補償費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則提存。
徵收補償費總額減去代為清償債權人(本金+利息+違約金)的部分,餘額才歸所有人。
在協議限期內主動提報正確債權金額,並提出原始借據與最新還款明細以受償。
於第 18 條公告期間內依第 22 條向主管機關書面異議。
協議成立依協議數字代為清償餘額發給所有人;協議不成補償費提存,僅能照面額處理喪失議價空間。
消滅的是土地上的擔保權利,債務本身仍存在,只是改從補償費清償。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處理方式 | 協議成立 | 依協議數字從補償費代為清償,餘額發給所有人 | 協議不成 | 補償費依第 26 條提存保管專戶 |
| 金額話語權 | 協議成立 | 所有人可爭取砍掉灌水利息、違約金 | 協議不成 | 進入提存後僅能照債權人主張面額處理 |
| 領取時程 | 協議成立 | 依協議較快結清 | 協議不成 | 錢卡在提存專戶,受償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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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原有設定他項權利者,因徵收公告而消滅,其權利價值或所擔保之債權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清償;惟因他項權利價值或所擔保之債權額係屬私權範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如協議不成,其應領之補償費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待領,俟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或循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後,再行提領。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原有設定他項權利者,因徵收公告而消滅,其權利價值或所擔保之債權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清償;惟因他項權利價值或所擔保之債權額係屬私權範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如協議不成,其應領之補償費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待領,俟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或循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後,再行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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