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徵收土地設有地役權,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事宜
要旨
被徵收土地設有地役權,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事宜
要旨
被徵收土地設有地役權,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事宜
內容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13條規定,領取徵收補償費時,被徵收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領款時應檢附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又司法院院字第1958號解釋略以:「倘地役權設定契約,係附以供役地內建築房屋時,地役權即消滅之解除條件,則解除條件成就時,地役權當然消滅,無所謂地役權消滅之請求權,此際應為地役權消滅之登記,無為預告登記之可言。」
二、依本件來函所附地役權設定契約書,其內容記載略為「供役地未經政府徵收開闢為公共道路前,願提供為需役地通行及有關設施等便宜之用」則該地役權之設定附有解除條件,現供役地既經徵收,地役權設定之解除條件已成就,該地役權當然歸於消滅,從而可由供役地所有權人(被徵收人)單獨申請塗銷地役權登記,並由其單獨領取補償費。
三、查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34條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但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間屆滿後,單獨申請塗銷登記時,免附第34條第2款、第3款之文件。」本案系爭土地原設定之地役權,依設定時之特約已因徵收而消滅,得由供役地所有權人(被徵收人)單獨申辦地役權塗銷登記,免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2款、第3款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