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092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後未辦理塗銷,其抵押權效力及時效認定疑義

主旨

關於徵收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已消滅,惟抵押權人尚未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其抵押權效力之認定及後續補償費之發放,案涉抵押權時效是否消滅之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0940004064 號函。

二、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及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惟主管機關仍應依當事人協議計算款額並代為清償或將應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又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 條第 8 款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者,不在此限。本件抵押權人未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之土地既經徵收,該抵押權已經消滅,至於抵押權因徵收而消滅之徵收補償費,究應由抵押權人(本件原抵押權人已死亡如無繼承人則歸屬國庫)或原土地所有權人(債務人)領取?依上開規定,應由當事人協議為之;協議不成時,宜請當事人以訴訟確定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092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後未辦理塗銷,其抵押權效力及時效認定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