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屬授權條款,將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Q · 徵收補償費怎麼算、發給誰,為什麼條文沒寫?
因為第36條之1把細節授權內政部另訂辦法規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補償費的核計方式、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這三件事,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訂一套辦法規定。法律本身只負責授權,真正可操作的規則寫在授權辦法裡。因此遇到補償金額或領取資格爭議時,要查的是依本條訂定的辦法,而非條文文字本身。
真正決定你能領到多少補償、誰有資格領、要帶哪些文件去領的細節,其實不寫在這條法律裡。這條做的事很單純,卻很關鍵:它把補償費的「核計」(怎麼算)、「核發對象」(發給誰)、「領取應備文件」(要備什麼)這三件事,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外訂一套辦法來規定。這代表什麼?代表當你跟承辦人員為了補償金額或領取資格起爭執時,真正的遊戲規則藏在那套授權辦法裡,不在條文本身。只讀法條卻沒去翻辦法的人,等於只看到地圖卻沒看到路線。知道有這套辦法存在、知道去哪裡找它,你跟政府談補償時才站得住腳。
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為授權立法(法規命令授權)性質的條款,將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應備文件等技術性、作業性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使具體規則得以隨實務調整而不必逐次修法。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把核計方式、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這些細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訂辦法規定。法律只負責授權,具體規則寫在那套辦法裡。跟政府爭補償時,與其翻法條找不到,不如直接查依本條訂定的補償費核計核發辦法,並要求承辦人員指出依據是辦法第幾條。
領取應備文件正是本條明文授權辦法規定的事項,所以要求備齊特定文件通常有法源。但你有權要求對方指出依據在辦法第幾條。如果要求的文件超出辦法明列範圍,那就是額外加諸的負擔,可據此主張不合法,要求簡化或書面說明理由。
它把補償費的核計方式、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三件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訂辦法規定,本條本身不寫具體規則,是釐清徵收補償爭議的法源起點。
法律把技術性、會隨實務調整的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換取行政彈性,但授權須具體明確。
依本條例第2條,土地徵收事務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授權辦法即由內政部訂定。
法律是母法、決定授權範圍;授權辦法是法規命令、寫具體規則,在授權範圍內同樣有拘束力。
核計方式細節由本條授權的辦法規定,地價補償基準另見第30條,兩條合看才完整。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依土地徵收條例訂定的補償費核計核發及領取相關辦法,並逐條對照爭點。
應備文件由授權辦法明列,依身分(所有權人、共有人、繼承人)不同;可要求承辦人員指出辦法條次。
主張屬額外加諸的負擔,要求對方書面說明依據,必要時併入異議救濟程序處理。
第36條之1授權訂定核計『程序與作業』辦法;第30條規定地價補償的『實體基準』(按市價補償)。
辦法若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或違反授權明確性,可主張無效;在授權範圍內則有效有拘束力。
| 面向 | 本條(法律) | 授權辦法 |
|---|---|---|
| 規範對象 | 授權誰來訂規則 | 補償核計、對象、文件的具體規則 |
| 查詢位置 | 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 | 依本條授權的補償核計核發及領取辦法 |
| 拘束力 | 法律位階 | 法規命令,授權範圍內有拘束力 |
| 對民眾意義 | 告訴你規則在另一份文件 | 決定你能領多少、誰能領、要備什麼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