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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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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屬授權條款,將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Q · 徵收補償費怎麼算、發給誰,為什麼條文沒寫?

因為第36條之1把細節授權內政部另訂辦法規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補償費的核計方式、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這三件事,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訂一套辦法規定。法律本身只負責授權,真正可操作的規則寫在授權辦法裡。因此遇到補償金額或領取資格爭議時,要查的是依本條訂定的辦法,而非條文文字本身。

白話解讀

真正決定你能領到多少補償、誰有資格領、要帶哪些文件去領的細節,其實不寫在這條法律裡。這條做的事很單純,卻很關鍵:它把補償費的「核計」(怎麼算)、「核發對象」(發給誰)、「領取應備文件」(要備什麼)這三件事,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外訂一套辦法來規定。這代表什麼?代表當你跟承辦人員為了補償金額或領取資格起爭執時,真正的遊戲規則藏在那套授權辦法裡,不在條文本身。只讀法條卻沒去翻辦法的人,等於只看到地圖卻沒看到路線。知道有這套辦法存在、知道去哪裡找它,你跟政府談補償時才站得住腳。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為授權立法(法規命令授權)性質的條款,將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應備文件等技術性、作業性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使具體規則得以隨實務調整而不必逐次修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補償費到底怎麼算、發給誰,為什麼法條都沒寫清楚?

因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把核計方式、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這些細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訂辦法規定。法律只負責授權,具體規則寫在那套辦法裡。跟政府爭補償時,與其翻法條找不到,不如直接查依本條訂定的補償費核計核發辦法,並要求承辦人員指出依據是辦法第幾條。

Q2承辦員要我補一堆文件才能領補償費,他有權這樣要求嗎?

領取應備文件正是本條明文授權辦法規定的事項,所以要求備齊特定文件通常有法源。但你有權要求對方指出依據在辦法第幾條。如果要求的文件超出辦法明列範圍,那就是額外加諸的負擔,可據此主張不合法,要求簡化或書面說明理由。

Q3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在規定什麼?

它把補償費的核計方式、核發對象、領取應備文件三件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訂辦法規定,本條本身不寫具體規則,是釐清徵收補償爭議的法源起點。

Q4什麼是授權立法(委任立法)?

法律把技術性、會隨實務調整的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換取行政彈性,但授權須具體明確。

Q5本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本條例第2條,土地徵收事務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授權辦法即由內政部訂定。

Q6授權辦法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是母法、決定授權範圍;授權辦法是法規命令、寫具體規則,在授權範圍內同樣有拘束力。

Q7徵收補償費怎麼算?

核計方式細節由本條授權的辦法規定,地價補償基準另見第30條,兩條合看才完整。

Q8怎麼查到本條的授權辦法?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依土地徵收條例訂定的補償費核計核發及領取相關辦法,並逐條對照爭點。

Q9領補償費要準備什麼文件?

應備文件由授權辦法明列,依身分(所有權人、共有人、繼承人)不同;可要求承辦人員指出辦法條次。

Q10承辦員要求的文件超出辦法範圍怎麼辦?

主張屬額外加諸的負擔,要求對方書面說明依據,必要時併入異議救濟程序處理。

Q11本條 vs 第30條差在哪?

第36條之1授權訂定核計『程序與作業』辦法;第30條規定地價補償的『實體基準』(按市價補償)。

Q12授權辦法的規定可以告它無效嗎?

辦法若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或違反授權明確性,可主張無效;在授權範圍內則有效有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本條(法律)授權辦法
規範對象授權誰來訂規則補償核計、對象、文件的具體規則
查詢位置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依本條授權的補償核計核發及領取辦法
拘束力法律位階法規命令,授權範圍內有拘束力
對民眾意義告訴你規則在另一份文件決定你能領多少、誰能領、要備什麼

本條(法律)

規範對象
授權誰來訂規則
查詢位置
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1
拘束力
法律位階
對民眾意義
告訴你規則在另一份文件

授權辦法

規範對象
補償核計、對象、文件的具體規則
查詢位置
依本條授權的補償核計核發及領取辦法
拘束力
法規命令,授權範圍內有拘束力
對民眾意義
決定你能領多少、誰能領、要備什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土地収用法に基づく損失補償(補償の細目は政令・国土交通省令へ委任)
中國土地管理法之徵收補償(具體標準由國務院/部門規章細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1122 增訂)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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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6-1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