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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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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2. 2.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區段徵收勘定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建築及變更地形,禁建期間最長一年六個月,期滿自動解除。

Q · 區段徵收公告禁建後,我的土地會被綁多久?

最長一年六個月,期滿自動解除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區段徵收勘定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新建、增建、改建、重建及採取土石、變更地形。第二項明定禁止期間自公告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這是法定上限,期滿自動失效;政府若要繼續限制須有新的法律依據,不能拿同一張舊公告硬撐。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的範圍勘定公告一貼出來,你名下那塊地就被按下了暫停鍵。想加蓋鐵皮、想重建老屋、想整地採石、想變更地形,全部不准動。法律給主管機關這個禁建權力,目的是怕有人一聽到風聲就搶建違章、灌水未來的補償金額。但這個凍結不是無限期的,第二項劃了一條死線:禁止期間最長一年六個月,到期就自動解凍。這對你的意義是雙面的。一方面,這段期間你的房子像被綁住手腳,能做的事很有限;另一方面,這也是套在政府頭上的時間壓力,它不能靠一張禁建公告無限期卡住你的土地卻遲遲不徵收。算清楚公告到現在過了幾個月,你就知道這場僵局法律上還容許拖多久。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的「區段徵收禁建」,是主管機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正式徵收前,報經上級核定所實施的暫時性建築管制,禁止對象包含新建、增建、改建、重建及採取土石、變更地形,目的在防止投機搶建墊高補償,並以一年六個月為法定上限收束此項權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區段徵收公告後,我還能不能整修自己的房子?

看你做什麼。公告禁止的是新建、增建、改建、重建以及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單純維持安全的必要修繕通常不在禁止之列,但最好事先向主管機關書面確認並留紀錄。內行人提示:禁建期間擅自搶建的部分,將來徵收時多半不計入補償,這就是這條設計禁建的真正用意。

Q2禁建公告貼了一年多政府都不徵收,可以一直這樣綁著我嗎?

不行。本條第2項明定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這是法定上限,期滿自動解除。政府若想繼續限制,必須有新的法律依據,不能拿同一張舊公告硬撐。內行人提示:算準公告日加一年六個月的解凍日,逼近期限政府仍按兵不動時,這個日期就是你主張解除禁建限制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Q3區段徵收禁建是什麼?

區段徵收勘定後、正式徵收前的暫時建築管制,禁止新建增改建重建及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最長一年六個月。

Q4區段徵收禁建跟徵收差在哪?

禁建只是徵收前的暫時凍結,所有權仍在你名下;徵收才是所有權移轉並發補償。

Q5什麼行為在禁建期間被禁止?

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重建,以及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六類行為。

Q6區段徵收的『抵價地』是什麼?

不願領現金補償時,可申請以原土地價值折算發回開發後的可建築土地。

Q7區段徵收禁建期間我該怎麼做?

記下公告日加一年六個月算解凍日 → 確認禁止範圍 → 必要修繕先書面申請 → 逼近上限政府未徵收即主張解除。

Q8禁建解凍日怎麼算?

公告日加一年六個月(十八個月),那一天禁建自動失效。

Q9禁建期間想修繕房子要走什麼程序?

維持安全的必要修繕通常不在禁止之列,事先向主管機關書面申請並留紀錄較安全。

Q10怎麼確認禁建是否已逾期?

查公告日,加一年六個月即法定上限;逾期政府仍未徵收即可主張解除限制。

Q11區段徵收禁建 vs 都市計畫法第81條禁建差在哪?

本條上限固定一年六個月、適用區段徵收前;都計法第81條適用都市計畫地區、期間依個案得延長。

Q12禁建期間還能買賣土地嗎?

可以。禁建只限制建築與動土石地形,買賣、出租、繼承等處分不受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_to
法源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區段徵收禁建)都市計畫法第81條(劃定地區禁建)
適用時機區段徵收勘定後、徵收前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地區
期間上限一年六個月依個案公告,得延長
禁止行為新建增改建重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建築及土地形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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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區段徵收禁建)
適用時機
區段徵收勘定後、徵收前
期間上限
一年六個月
禁止行為
新建增改建重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compared_to

法源
都市計畫法第81條(劃定地區禁建)
適用時機
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地區
期間上限
依個案公告,得延長
禁止行為
建築及土地形態變更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立法理由一、為利於區段徵收之實施,本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公告禁止建築、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二、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後之禁止事項,尚包括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基於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少其土地參加區段徵收時所受到之限制,本條未將該等事項列為禁止事項。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改良物名詞
(0890113 制定)

一、為利於區段徵收之實施,本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公告禁止建築、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二、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後之禁止事項,尚包括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基於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少其土地參加區段徵收時所受到之限制,本條未將該等事項列為禁止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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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7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