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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2.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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