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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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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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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申請
區段徵收
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
徵收
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邀集需用土地人及
土地所有權人
舉行
公聽會
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
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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