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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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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2. 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須先舉行公聽會,並備齊三項文件,才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Q · 區段徵收前一定要開公聽會嗎?沒開可以嗎?

要。公聽會是報核前的法定必經程序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必須備齊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土地使用計畫圖三份文件,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才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跳過公聽會直接報核,屬程序違法,可成為日後撤銷該徵收處分的理由。內政部自行申請時,準用同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

白話解讀

整個區段徵收的程序裡,土地所有權人能站上正式舞台發聲的機會,其實只有一場公聽會。想用你土地的「需用土地人」(發動徵收的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要申請區段徵收,必須先備好三份文件: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土地使用計畫圖,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把需用土地人和所有權人都找來開公聽會,開完才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是內政部自己要徵收,就準用同樣程序報行政院核准。很多人把公聽會通知當成制式廣告丟在一邊,等真的要被徵收了才急著抗議,那時程序已經跑完,你的意見連進入官方紀錄的機會都錯過了。公聽會不是走過場的禮貌儀式,是你把反對理由、補償爭議白紙黑字留進正式紀錄的法定入口。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為區段徵收的申請與核准程序規範:需用土地人須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經地方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政部自辦時準用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公聽會為法定必經程序,是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參與徵收決定的程序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區段徵收的公聽會我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強烈建議去。依本條,公聽會是需用土地人報請核准前的法定必經程序,也是土地所有權人最正式的發聲機會。你不去,徵收照樣可能核准,但你錯過了把異議留進官方紀錄的入口。內行人提示:到場發言時務必要求把你的意見明確記入會議紀錄並索取影本,這份留痕在日後對核准處分提行政救濟時,是證明你早有異議、程序有爭點的關鍵證據。

Q2政府沒開公聽會就要徵收我的地,這樣合法嗎?

依本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必須先由主管機關邀集雙方舉行公聽會,才能報請核准。跳過公聽會直接報核准,屬程序違法,足以成為撤銷該徵收處分的理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從沒收到公聽會通知、也沒被邀集,務必保留這個事實並在救濟程序中主張程序瑕疵,這往往比爭執徵收實質必要性更容易撼動處分。

Q3內政部自己要徵收也要開公聽會嗎?

要。本條第二項明定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一樣要備齊三項文件並舉行公聽會,差別只在改報請行政院核准。內行人提示:機關自辦不代表程序可以打折,公聽會的留痕價值對地主而言完全相同,照樣要到場發言並要求記入紀錄。

Q4區段徵收是什麼意思?

政府將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徵收後重新規劃整理,再以抵價地或現金補償原所有權人的開發性徵收,常用於新市鎮與重大公共建設。

Q5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區段徵收的申請與核准程序:備齊三份文件、舉行公聽會、報請中央核准,內政部自辦則報請行政院核准。

Q6區段徵收要準備哪三份文件?

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土地使用計畫圖,三者缺一即不符法定申請要件。

Q7公聽會跟聽證會差在哪?

公聽會蒐集意見、主管機關須斟酌但不受拘束;聽證為準司法程序、紀錄有拘束力且須附理由回應,效力更強。

Q8收到區段徵收公聽會通知怎麼辦?

務必出席 → 會前調閱計畫書與三項文件 → 書面寫好反對理由與替代方案 → 到場口頭加書面雙軌發言。

Q9怎麼讓公聽會發言成為救濟證據?

要求把意見明確記入會議紀錄並當場索取影本,保留未受邀集等程序事實,作為日後撤銷處分的依據。

Q10區段徵收計畫書去哪裡調閱?

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請調閱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土地使用計畫圖。

Q11沒開公聽會的徵收怎麼救濟?

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異議,或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程序違法,程序瑕疵往往比爭執實質必要性更易撼動處分。

Q12區段徵收 vs 一般徵收差在哪?

一般徵收只取所需特定土地、發現金補償;區段徵收整片徵收重新規劃,可選領抵價地,地主有機會分享開發後增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聽會(本條)聽證會說明會
法律性質意見蒐集,主管機關須斟酌但不受拘束準司法程序,紀錄有拘束力且須附理由回應單向資訊告知,無強制留痕效果
是否法定必經區段徵收報核前法定必經依個別法律或當事人聲請非法定,視機關裁量
對救濟的價值發言入紀錄即為早有異議的證據拘束力最強,瑕疵最易撼動處分幾乎無留痕救濟價值

公聽會(本條)

法律性質
意見蒐集,主管機關須斟酌但不受拘束
是否法定必經
區段徵收報核前法定必經
對救濟的價值
發言入紀錄即為早有異議的證據

聽證會

法律性質
準司法程序,紀錄有拘束力且須附理由回應
是否法定必經
依個別法律或當事人聲請
對救濟的價值
拘束力最強,瑕疵最易撼動處分

說明會

法律性質
單向資訊告知,無強制留痕效果
是否法定必經
非法定,視機關裁量
對救濟的價值
幾乎無留痕救濟價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23条(公聴会の開催)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주민 의견청취·공청회 절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的公告与听证程序)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Enteignungsverfahren §§ 104 ff.(Anhörung der Beteiligten)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 L110-1 et L121-1(enquête publique préalable)
美國Eminent Domain — 5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及各州 condemnation 程序中之 public hearing/notice 要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理由規定區段徵收之申請程序及必備書件。

(1001213 修正)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區段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區段徵收之申請程序及必備書件。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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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