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區段徵收的地價補償可申請改領抵價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五成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四成,農地重劃區不得少於四成五。
Q · 我的地被區段徵收,可以不領現金改拿土地嗎?
可以,但抵價地面積以徵收總面積五成為原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區段徵收時地價補償可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其餘建物、農作物等補償仍依第31至34條給現金。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可降低,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之地區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區段徵收跟一般徵收最大的不同,是它給你一道選擇題,而且選錯的代價可能是幾百萬。政府徵收你的地,地價依第30條按市價補償,但你可以不要現金,改申請領回「抵價地」(徵收後重新規劃、可以蓋房子的土地,用來折抵你的地價補償)。建物、農作物等其他補償照第31到34條給付。重點在比例:抵價地總面積原則上是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特殊情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可低於此數,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辦過農地重劃的地區更嚴,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換句話說,選抵價地,你拿回的地會比原本小一截,但拿回的是可建築的熟地,未來增值空間跟一塊農地天差地遠。要現金落袋為安,還是要地賭未來,這是區段徵收逼你做的決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為區段徵收地價補償方式規範,建立「現金補償」與「抵價地折抵」雙軌選擇:地主得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設有百分之四十(一般)與百分之四十五(農地重劃區)之法定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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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區段徵收的地價補償可以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其餘建物、農作物等補償則依第31到34條給現金。抵價地是重新規劃後的可建築熟地。選抵價地前一定要先看土地使用計畫圖確認你可能分回的位置和分區,臨路可建地和巷弄畸零地的未來價值天差地遠。
是真的,這是法律設計。本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特殊情況經上級核准可低於此數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辦農地重劃的地區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所以分回的地必然比原地小,但換成的是可建築熟地,若位置好,總價值未必輸給原本更大的農地,關鍵在分回土地的區位而非單看面積。
會,而且對你更有利。一般區段徵收抵價地下限是百分之四十,但曾經辦過農地重劃的地區,本條明定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下限更高。如果承辦單位按一般四成處理你那塊重劃過的地,你要主動指出土地的農地重劃身分並引用本條的四成五下限要求更正,這多出來的百分之五在大面積土地上可能就是可觀的差額。
規範區段徵收的補償方式,地價可領現金或申請改領抵價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五成為原則。
區段徵收後重新規劃、可供建築的熟地,地主得申請以其折抵應領的地價補償,是現金以外的另一種補償形式。
抵價地可供地主分回的總面積,以整個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餘為公共設施與政府標售地。
一般徵收原則發現金;區段徵收是整體開發後重新分配,地主可選擇領回抵價地參與土地增值。
不願領現金者須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依第40條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視為領取現金。
以個人應領地價補償額除以抵價地單位地價估算,整體受徵收總面積×比例(50%原則/40%或45%下限)限制。
依第39條準用第30條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建物、農作物等其他補償另依第31至34條給現金。
調閱土地使用計畫圖確認可能分回的坐落與分區用途,臨路可建地增值高、巷弄畸零地未必勝過現金。
現金確定可立即變現;抵價地面積較小但為可建築熟地,增值潛力取決於區位,沒有標準答案。
| 比較面向 | cash_compensation | land_in_lieu |
|---|---|---|
| 領取形式 | 依第30條市價計算之現金 | 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 |
| 面積/價值 | 一次落袋,金額確定 | 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五成為原則,面積縮水但為可建築熟地 |
| 下限保障 | 不適用 | 一般不得少於40%,農地重劃區不得少於45% |
| 變現性 | 立即變現 | 須待分配完成,短期不易變現 |
| 增值潛力 | 無(已脫離土地) | 視區位高,臨路可建地增值空間大 |
| 稅務影響 | 徵收補償依法多免徵所得稅 | 未來出售涉土地增值稅,持有可再抵押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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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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