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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6點所稱每戶之人口,係指分別立戶設有戶籍居住情形之人口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6點所稱每戶之人口,係指分別立戶設有戶籍居住情形之人口

要旨

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6點所稱每戶之人口,係指分別立戶設有戶籍居住情形之人口

內容

按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於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應發給遷移費,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2項所明定。有關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6點(附表一)所稱每戶之人口,係指分別立戶設有戶籍居住情形之人口。是以如同一處所(同一門牌)內有分別立戶之數共同生活戶者,其遷移費以分別立戶為發給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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