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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合法登記之碾米工廠,嗣因故註銷登記證,其相關動力機具發給遷移費事宜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經合法登記之碾米工廠,嗣因故註銷登記證,其相關動力機具發給遷移費事宜

要旨

經合法登記之碾米工廠,嗣因故註銷登記證,其相關動力機具發給遷移費事宜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遷移費:……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本案前開工程經貴府95年7月31日公告徵收,部分徵收土地上有碾米工廠之相關動力機具必須遷移,該碾米廠原為合法登記之工廠,嗣因故於87年5月20日註銷工廠登記證,惟其相關動力機具,倘非相關法令所禁止或有違相關規定,且非倖圖領取遷移費者,得依上開條例規定發給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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