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物徵收補償以重建價格估定,無須扣累積折舊額
要旨
建物徵收補償以重建價格估定,無須扣累積折舊額
要旨
建物徵收補償以重建價格估定,無須扣累積折舊額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之立法意旨,係因土地徵收乃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之建築改良物,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故對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計算,不扣除累積折舊額,而以重建價格補償,保障被徵收所有權人,得以該重建價格之補償費,重新購置建築改良物居住或工作。被徵收所有權人獲致完全合理之補償,並可避免徵收補償導致之民眾抗爭,以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