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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利用價值之造林木徵收補償費之核算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有利用價值之造林木徵收補償費之核算

要旨

有利用價值之造林木徵收補償費之核算

內容

有關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3點,其「山價」之定義及補償費之核算,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2月17日(90)農中字第90132012號函附之「林木造林費用價與山價之估算方式」(如附件)辦理。

林木造林費用價與山價之估算方式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用計算。其造林費用標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其計算方式如下:

HKM =(C + V)1.0 Pm +(C + V)1.0 Pm-1 +……+ C + VHKM -林木費用價。

C -造林費、依據造林台帳記載,求出每年經費再按物價指數分別算現在價格,物價指數依照最近公報所載數字。

V -管理費(間接費)以直接事業費出五成估計之。

P -利息年利以0.04%計算。

m -年數。

由上式算出林木費用價後再按現存總株數與損傷林木(被害木)數比例求出其追繳代金,即追繳代金=林木費用*(被害株數/現存株數)

二、有利用價值之林木,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集材及搬運)費用個案辦理,計算方式如下:

山價=林木(總)市價-生產費(伐木造材、集材、運材等直接生產費)例如:被徵收林木8株,利用材積2.5立方公尺,總市價5,000元,生產費包括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費合計1,500元,則其山價為3,500元(5,000-1,500=3,500)。

三、至未達伐期之天然林木,如有利用價值,其山價仍照上述方式計算,如無利用價值,則按市價十分之一計算。

例如:被徵收林木30株,利用材積3立方公尺,總市價3,600元,生產費合計3,900元,其山價為-300元(3,600-3,900=-300)即無利用價值,則按市價十分之一計算為360元(3,600×0.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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