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作改良物屬造林木,其有無利用價值之認定標準事宜
要旨
農作改良物屬造林木,其有無利用價值之認定標準事宜
要旨
農作改良物屬造林木,其有無利用價值之認定標準事宜
內容
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1日農授林務字第0950129153號函復以:「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9條規定: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林產物價金=林產物總市價/(1+利潤率+資金利率)-生產費』,林產物價金計算為正值時,造林木屬有利用價值;當林產物價金計算為負值時,則無利用價值。至相思樹之價值,應以該林產物價金公式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