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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土地徵收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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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2. 2.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3. 3.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4. 4.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5. 5.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建立協議價購前置主義:政府徵收土地前須先以市價與地主協議,談不成才能申請徵收,跳過協議的徵收恐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Q · 政府要徵收我的地,價格可以談嗎?

能談。第11條強制政府徵收前先以市價協議價購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要用地的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在申請徵收前,必須先以「市價」與你協議價購,你拒絕參與協議或談不成,政府才能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第5項),不是政府慣用、通常偏低的公告現值,這是民國101年修法的核心。只有國防、交通、水利因公共安全急需才能跳過協議。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要徵收土地,公文一發就能強制拿走?不是。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設了一道你可能沒聽過的關卡:需用土地人(要用你地的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在申請徵收「之前」,必須先用「市價」跟你協議價購,你拒絕談、或談不成,政府才能走徵收這條路。市價不是政府慣用的公告現值,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這是民國101年修法後加上的,兩者差距常常是好幾倍。只有國防、交通、水利這三類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才能跳過協議直接徵收。重點來了:如果政府根本沒誠意談、或拿公告現值充數,這個徵收的前置程序就有瑕疵,你有翻盤的施力點。協議的書面紀錄和「未達成協議的理由」都要送中央主管機關,這份文件就是你日後挑戰程序合法性的證據。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為徵收程序的協議前置規範: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原則上應先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或無法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體現徵收作為最後手段的比例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說要徵收我的地,我可以拒絕嗎?

你不能阻止徵收本身,但第11條給你一個前置權利:政府申請徵收前必須先以市價跟你協議價購,你可以在協議階段爭取較好的價格或其他取得方式。只有你拒絕談、或談不成,政府才能申請徵收。內行人提示:拒絕參與協議在法律上會被記成未能達成協議,反而讓政府更快拿到徵收門票,所以談通常比拒談更能保護你,重點是要求對方提出市價依據。

Q2協議價購的市價跟徵收補償的價格一樣嗎?

第11條第5項明定市價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這是民國101年修法把基準從公告現值改為市價的核心。徵收補償地價也採市價(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內行人提示:兩者都號稱市價,但實務上評估方法和結果可能有落差,協議階段你有更多議價空間,一旦進入徵收,價格由地價評議委員會決定,你能著力的地方就小很多。

Q3我是租地的人不是地主,徵收協議跟我有關嗎?

有關,而且可能對你不利。第11條第3項規定協議價購時優先購買權不適用,所以你平常作為承租人享有的優先承買權,在這種公共事業協議價購裡會被排除。內行人提示:你雖然不能優先買回土地,但土地改良物(如建物、農作改良物)若屬於你,仍可能有單獨的補償請求,別把自己的權利跟地主的混為一談。

Q4土地徵收協議價購是什麼?

政府徵收前必須先以市價跟地主協議買賣的強制前置程序,你拒絕談或談不成,政府才能申請徵收。

Q5第11條的市價跟公告現值差在哪?

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公告現值常只有市價的幾分之一。民國101年修法已把計價基準改為市價。

Q6什麼叫需用土地人?

依法要使用你土地的政府機關或興辦公益事業的開發單位,負責先跟你協議價購並負擔補償費。

Q7協議價購和正式徵收差在哪?

協議階段你有議價空間,價格主導權在你;進入徵收後價格由地價評議委員會決定,著力空間小很多。

Q8收到協議價購通知怎麼處理?

別急著拒絕或簽字,先要求對方出示市價評估依據,再調閱周邊實價登錄比對,全程留書面紀錄。

Q9協議市價怎麼算才合理?

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為準,比對周邊近期實價登錄成交行情,明顯偏低就有議價與反證基礎。

Q10怎麼證明政府協議沒有誠意?

保留協議通知、會議紀錄、政府開價依據;若以公告現值充數或未實質議價即構成程序瑕疵證據。

Q11協議不成後該怎麼走?

需用土地人記明未達協議理由送中央主管機關後申請徵收,你可在徵收公告後依第22條提異議與行政救濟。

Q12協議價購 vs 正式徵收哪個對地主有利?

協議階段議價空間大、可爭取其他取得方式,對地主較有利;進入徵收價格由委員會主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協議價購階段(第11條)正式徵收階段
價格主導權地主有議價空間,可比對實價登錄爭取市場行情由地價評議委員會決定,地主著力空間小
計價基準市價(市場正常交易價格,101年修法)徵收補償地價亦採市價(第30條),但評估方法可能有落差
能否拒絕可拒絕,但會被記成未達協議不能阻止,只能就補償與程序提異議救濟
程序瑕疵效果未踐行協議前置可使徵收因程序瑕疵被撤銷須循第22條異議與行政救濟期間主張

協議價購階段(第11條)

價格主導權
地主有議價空間,可比對實價登錄爭取市場行情
計價基準
市價(市場正常交易價格,101年修法)
能否拒絕
可拒絕,但會被記成未達協議
程序瑕疵效果
未踐行協議前置可使徵收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正式徵收階段

價格主導權
由地價評議委員會決定,地主著力空間小
計價基準
徵收補償地價亦採市價(第30條),但評估方法可能有落差
能否拒絕
不能阻止,只能就補償與程序提異議救濟
程序瑕疵效果
須循第22條異議與行政救濟期間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事業認定前の任意買収交渉)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16조(협의)
中國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德國BauGB § 87 Abs. 2(Enteignung nur bei ernsthaftem Bemühen um freihändigen Erwerb)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phase amiable (art. L321-1 et s.)
美國Eminent domain — good faith negotiation / bona fide offer requirement (42 U.S.C. § 465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優先購買權名詞
(089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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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