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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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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2. 2.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規定,協議價購不成後,需用土地人得進入土地調查勘測,所有權人不得拒絕阻撓,但進建築物或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拆遷地上物應先協議補償。

Q · 政府還沒徵收,可以直接進我的地測量嗎?

可以,但進圍牆內須七日前通知你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第1項,需用土地人在協議價購不成後,為申請徵收的需要,得會同地政機關進入土地調查或勘測,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必須於七日前通知。第2項並規定,調查勘測若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造成損失,應「先予補償」,且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白話解讀

一群陌生人拿著測量儀器走進你的土地,你衝過去想趕人,對方卻丟下一句「我們依法可以進來,你不能擋」。這不是唬人。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給了需用土地人(想要你的地來蓋公共建設的單位)一個你可能從不知道的權力:在跟你協議價購談不攏之後、徵收都還沒核准之前,就能會同地政機關進你的地測量調查,而你「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這條同時塞了兩張牌進你手裡:第一,要進的若是你的建築物或有圍牆的土地,他們必須七天前通知你;第二,測量過程要拆你地上的東西造成損失,必須「先補償」,而且金額是用「協議」定的,不是他們說了算。知道這兩張牌的地主,跟只會憤怒趕人的地主,結局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為徵收前置的「勘測進入權」規範:在協議價購不成後、正式核准徵收之前,需用土地人得會同地政機關進入土地實施調查勘測,土地權利人不得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且拆遷地上物的損失應先以協議補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他們沒先通知就闖進我有圍牆的院子測量,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當場拒絕並要求出示七日前的通知。第12條第1項但書明定,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須於七日前通知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沒通知就進入屬程序違法。內行人提示:當場錄影存證並記下在場人員與時間,這個程序瑕疵日後可能成為質疑整個徵收調查正當性的籌碼。

Q2測量時把我種的果樹和圍籬弄壞了,他們要賠嗎?

要,而且要先賠才能動。第12條第2項規定,為調查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造成的損失,應先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內行人提示:關鍵在協議兩字,金額是談出來的不是對方說了算,你有權要求逐項列價,談不攏可以不同意,別急著在現場簽任何文件。

Q3我就是不想讓他們進來測量,直接擋掉行不行?

法律上不行。第12條第1項明定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合法的進入調查,硬擋不但無效還可能衍生其他責任。內行人提示:聰明的做法不是擋是監督,要求對方符合協議不成、七日通知、先補償三要件,任何一個沒做到,你的反對就有法律立足點。

Q4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是什麼?

徵收核准前的勘測進入權:協議不成後需用土地人得會同地政機關進地調查勘測,權利人不得拒絕阻撓。

Q5什麼叫設有圍障之土地?

以牆、籬等設施圍閉的土地。進入這類土地或建築物須七日前通知,是七日知情權的觸發要件,無圍障則否。

Q6勘測進入權和徵收有什麼差別?

勘測進入是徵收前為申請徵收的調查程序;徵收是核准後取得所有權,兩者時點與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7先予補償的協議是什麼意思?

拆遷地上物的損失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決定,不是政府單方公告,權利人有議價與拒簽空間。

Q8政府要進來測量我該怎麼自保?

確認協議已不成、要求出示七日通知、進場前把地上物拍照列冊估價、拆遷堅持先補償協議定價。

Q9勘測弄壞作物的補償怎麼談?

要求逐項列出補償項目與金額,以協議方式定價,談不攏可拒簽不同意,不在現場簽任何文件。

Q10怎麼證明對方沒有七日前通知?

保留信封郵戳、掛號回執,並於現場錄影記下進入人員與時間,作為程序瑕疵的存證。

Q11想阻止勘測進入該怎麼做才有效?

不是硬擋,而是監督協議不成、七日通知、先補償三要件,任一未達成你的反對就有法律立足點。

Q12第12條勘測進入 vs 第27條進場工作差在哪?

第12條是徵收前的調查勘測;第27條須補償發給完竣後才能進場施工,前提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ntry_for_survey_art12entry_for_work_art27
發動時點協議價購不成後、徵收核准前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抵價地後
目的調查、勘測以申請徵收進入被徵收土地內施工
通知義務建物或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補償完竣為前提(國防等急需例外)
地上物損失先予補償,補償以協議為之已於徵收補償程序處理

entry_for_survey_art12

發動時點
協議價購不成後、徵收核准前
目的
調查、勘測以申請徵收
通知義務
建物或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
地上物損失
先予補償,補償以協議為之

entry_for_work_art27

發動時點
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抵價地後
目的
進入被徵收土地內施工
通知義務
補償完竣為前提(國防等急需例外)
地上物損失
已於徵收補償程序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11条〜第15条(事業の準備のための立入り・測量・調査)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제10조(타인 토지에의 출입 등)
德國BauGB § 209(Vorarbeiten auf Grundstücken)
法國Loi du 29 décembre 1892(occupation temporaire et accès aux terrains pour travaux publics)
美國Precondemnation entry-for-survey statutes(例:Cal. Code Civ. Proc. §§ 1245.010–1245.06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立法理由一、需用土地人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得先進入徵收土地內為調查或勘測工作。爰配合實際需要,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五條等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補償金額以協議為之。至協議不成者,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0890113 制定)

一、需用土地人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得先進入徵收土地內為調查或勘測工作。爰配合實際需要,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五條等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補償金額以協議為之。至協議不成者,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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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