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規定,協議價購不成後,需用土地人得進入土地調查勘測,所有權人不得拒絕阻撓,但進建築物或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拆遷地上物應先協議補償。
Q · 政府還沒徵收,可以直接進我的地測量嗎?
可以,但進圍牆內須七日前通知你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第1項,需用土地人在協議價購不成後,為申請徵收的需要,得會同地政機關進入土地調查或勘測,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必須於七日前通知。第2項並規定,調查勘測若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造成損失,應「先予補償」,且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一群陌生人拿著測量儀器走進你的土地,你衝過去想趕人,對方卻丟下一句「我們依法可以進來,你不能擋」。這不是唬人。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給了需用土地人(想要你的地來蓋公共建設的單位)一個你可能從不知道的權力:在跟你協議價購談不攏之後、徵收都還沒核准之前,就能會同地政機關進你的地測量調查,而你「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這條同時塞了兩張牌進你手裡:第一,要進的若是你的建築物或有圍牆的土地,他們必須七天前通知你;第二,測量過程要拆你地上的東西造成損失,必須「先補償」,而且金額是用「協議」定的,不是他們說了算。知道這兩張牌的地主,跟只會憤怒趕人的地主,結局完全不同。
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為徵收前置的「勘測進入權」規範:在協議價購不成後、正式核准徵收之前,需用土地人得會同地政機關進入土地實施調查勘測,土地權利人不得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且拆遷地上物的損失應先以協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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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當場拒絕並要求出示七日前的通知。第12條第1項但書明定,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須於七日前通知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沒通知就進入屬程序違法。內行人提示:當場錄影存證並記下在場人員與時間,這個程序瑕疵日後可能成為質疑整個徵收調查正當性的籌碼。
要,而且要先賠才能動。第12條第2項規定,為調查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造成的損失,應先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內行人提示:關鍵在協議兩字,金額是談出來的不是對方說了算,你有權要求逐項列價,談不攏可以不同意,別急著在現場簽任何文件。
法律上不行。第12條第1項明定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合法的進入調查,硬擋不但無效還可能衍生其他責任。內行人提示:聰明的做法不是擋是監督,要求對方符合協議不成、七日通知、先補償三要件,任何一個沒做到,你的反對就有法律立足點。
徵收核准前的勘測進入權:協議不成後需用土地人得會同地政機關進地調查勘測,權利人不得拒絕阻撓。
以牆、籬等設施圍閉的土地。進入這類土地或建築物須七日前通知,是七日知情權的觸發要件,無圍障則否。
勘測進入是徵收前為申請徵收的調查程序;徵收是核准後取得所有權,兩者時點與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拆遷地上物的損失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決定,不是政府單方公告,權利人有議價與拒簽空間。
確認協議已不成、要求出示七日通知、進場前把地上物拍照列冊估價、拆遷堅持先補償協議定價。
要求逐項列出補償項目與金額,以協議方式定價,談不攏可拒簽不同意,不在現場簽任何文件。
保留信封郵戳、掛號回執,並於現場錄影記下進入人員與時間,作為程序瑕疵的存證。
不是硬擋,而是監督協議不成、七日通知、先補償三要件,任一未達成你的反對就有法律立足點。
第12條是徵收前的調查勘測;第27條須補償發給完竣後才能進場施工,前提與時點不同。
| 比較面向 | entry_for_survey_art12 | entry_for_work_art27 |
|---|---|---|
| 發動時點 | 協議價購不成後、徵收核准前 | 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抵價地後 |
| 目的 | 調查、勘測以申請徵收 | 進入被徵收土地內施工 |
| 通知義務 | 建物或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通知 | 補償完竣為前提(國防等急需例外) |
| 地上物損失 | 先予補償,補償以協議為之 | 已於徵收補償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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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立法理由一、需用土地人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得先進入徵收土地內為調查或勘測工作。爰配合實際需要,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五條等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補償金額以協議為之。至協議不成者,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一、需用土地人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得先進入徵收土地內為調查或勘測工作。爰配合實際需要,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五條等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補償金額以協議為之。至協議不成者,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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