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須擬具徵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公益性、必要性等七款事項,並得現場勘查。
Q · 政府要徵收我的土地,是不是它說了算?
不是,徵收須先通過中央七款實質審查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需用土地人必須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逐項審查七款事項,第一款就是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民國101年大埔事件後修法,徵收的正當性本身可被挑戰,而非只能爭補償金額。中央機關並得會同利害關係人現場勘查,勘查紀錄須於14日內寄送。
政府要徵收你的地,很多人以為這是「政府說了算」的單方面決定,你只能配合。錯。民國101年大埔事件後,這條被大改:需用土地人(要拿你地的那個機關或開發單位)不能只說「我需要」,他必須把徵收計畫書攤開來,接受中央主管機關逐項審查七件事,其中第一項就是「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理性」。這是你的攻擊面。如果這個案子的公益性說不清楚、必要性站不住腳(例如其實有替代方案、其實根本不缺地、財務評估灌水),審議的時候就可能被擋下來。你不是被動的待徵收戶,你是這場審查裡的利害關係人,中央機關還得視需要會同你到現場勘查、把勘查紀錄在十四天內寄給你。知道這條的人,會去爭公益性必要性這個戰場;不知道的人,只會在補償金額上跟政府討價還價,輸掉了最關鍵的那一仗。
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為徵收申請與審核的程序性核心規範,要求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七款事項實質審查:公益性必要性適當合理、執行能力、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是否有助土地合理利用、財務評估、安置計畫及其他應審事項,並得會同利害關係人現場勘查,將徵收正當性的舉證責任壓回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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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國101年修法後,依本條第二項,徵收必須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對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理性的審查。你可以在審議核准前提出質疑,特別是有沒有替代方案這種必要性問題。最有效的反制不是嫌補償太少,而是攻擊徵收本身的必要性,一旦必要性被打掉,案子根本不會核准。
看得到,這是你攻防的彈藥庫。本條七款審查事項就是七個破口:公益性必要性、執行能力、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是否有助土地合理利用、財務評估、安置計畫、其他應審事項。財務評估第五款是最常被忽略卻很好打的點,財務跳票的案子,審議委員會有義務擋下來。
這是把你的立場寫進官方紀錄的關鍵機會。依本條第四項,勘查紀錄作成後14日內會寄給你。你應該在勘查當天把替代方案、土地現況使用、反對理由全部講清楚,並明確要求載入紀錄。這份紀錄日後在行政訴訟裡是你的證據,當場沒講、沒要求記載,事後再主張就難很多。
徵收申請與審核的程序核心,要求需用土地人擬具計畫書、中央逐項審查七款事項,民國101年大埔事件後強化為實質把關。
公益性必要性適當合理、執行能力、符合都計區域計畫國土計畫、有助土地合理利用、財務評估、第34條之1安置計畫、其他應審事項。
徵收須具公共利益且為達成目的所必要、無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案。隔壁有閒置地卻徵你家,必要性就站不住腳。
指申請徵收、要取得你土地的機關或開發單位,他必須擬具徵收計畫書並負舉證正當性的責任。
調閱徵收計畫書 → 鎖定必要性與財務評估破口 → 審議核准前書面質疑 → 現場勘查到場主張並要求載入紀錄 → 核准後依第22條異議。
勘查當天把替代方案、土地現況、反對理由講清楚並要求載入紀錄,紀錄14日內會寄給你,是日後訴訟證據。
提出有現成閒置土地、有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案、財務評估兜不攏等具體事證,在審議階段書面提出。
審議階段書面陳述本身免費,後續若提行政訴訟需繳裁判費並建議委任律師,但遠比事後翻案省力。
公益性必要性是主戰場,打贏案子根本到不了你家門口;補償金額是次要戰場,地照樣被徵。
| 戰場 | 時機 | 勝負關鍵 | 效果 |
|---|---|---|---|
| 公益性必要性審查(第13條) | 核准徵收前的審議階段 | 替代方案、財務可行性 | 案子可能直接退件,地保住 |
| 補償金額談判 | 公告後補償階段 | 市價評估、地上物估價 | 只影響賠多少,地照樣被徵 |
| 異議與行政救濟(第22條) | 公告期間內 | 程序瑕疵、勘查紀錄佐證 | 翻案門檻高、耗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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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規定申請徵收應檢具之文件及其程序。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六、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七、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需用土地人有第二十七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規定申請徵收應檢具之文件及其程序。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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