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採先補償後使用原則,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需用土地人才能進入被徵收土地施工,僅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者例外。
Q · 土地被徵收,補償費還沒拿到,對方可以進來施工嗎?
不行,補償費未發完前對方不得進場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需用土地人必須等到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後,才能進入被徵收土地施工。在這之前對方擅自進場屬無權占有,可報警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施工。唯一例外是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時可先行使用。
徵收公告貼到你家門口那天,你以為怪手隨時會開進來。錯了。法律上有一道你不知道的閘門:在補償費全額發到你手上、或抵價地核定下來之前,需用土地人(要拿你地去蓋東西的那個單位,可能是政府機關或承攬廠商)連一根釘子都不能打進你的土地。這條規定把「拿地」和「付錢」綁成嚴格的先後順序,先付清,才准動工。這意味著只要錢還沒入帳,那塊地在法律上仍是你的工作禁區,對方擅自進場就是無權占有。唯一的例外是國防、交通、水利這三類事業,而且必須是「公共安全急需」才能先用後補。換句話說,除非你的地撞上這三個例外,否則「沒拿到錢就被趕走」這件事,法律根本不允許發生。
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為先補償後使用原則之規範,要求需用土地人須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並對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者設例外但書,藉以確立補償在前、使用在後的程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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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第27條的核心就是「先補償後使用」,補償費發給完竣前,需用土地人不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工作。對方擅自進場屬於無權占有,你可以報警,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施工。當場錄影並確認補償費撥款狀態最關鍵,一旦證明錢還沒發完竣,對方的施工通知就站不住腳,這也是你談判補償條件最有力的時點。
要等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後,對方才取得合法進場權,這跟領現金補償的「發給完竣」是並列的兩個解鎖條件。在核定前你仍然可以排除對方進入。很多領抵價地的人誤以為辦完換地手續就得立刻搬,其實正式核定那一刻才是分界線,核定文書是你判斷時點的依據,務必拿到並保存。
是真的,但有嚴格條件。第27條但書規定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受先補償後使用的限制。例外的關鍵是「公共安全急需」,不是隨便喊急就算,承辦單位必須有具體急需事由與核准依據。如果你的地被這三類徵收,與其想擋施工,不如把全部火力放在補償金額的爭取與後續救濟上。
補償費發給完竣前,需用土地人不得進入施工,這段空窗期你仍有完整排除權,可作為談判籌碼。
確立先補償後使用原則,需用土地人須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才能進場施工。
指應發的徵收補償費已全額發到所有權人手上或完成提存,是對方合法進場的解鎖條件之一。
先補償後使用是原則(補償在前);先用後補是國防交通水利急需的例外,可先進場再補償。
確認補償未完竣 → 錄影存證、報警處理無權占有 →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施工。
向管轄地政機關查詢撥款與送達紀錄,或要求需用土地人出示撥款及送達證明。
備妥徵收公告、補償未發給之證明、現場施工照片或影像,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以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的核定文書為準,核定前無須交地,務必取得並保存該文書。
現金以補償費發給完竣為解鎖點,抵價地以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為解鎖點,兩者並列。
| 比較面向 | 領現金補償 | 領抵價地 | 一般徵收事業 | 國防/交通/水利急需 |
|---|---|---|---|---|
| 解鎖進場時點 | 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時 | 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時 | — | — |
| 先補償後使用是否適用 | — | — | 適用,補償未完竣不得進場 | 得先行使用,先用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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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規定需用土地人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之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並無迫切緊急需用土地之情形,爰予以刪除。
規定需用土地人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之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並無迫切緊急需用土地之情形,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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