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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需用土地人應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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