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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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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應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採先補償後使用原則,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需用土地人才能進入被徵收土地施工,僅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者例外。

Q · 土地被徵收,補償費還沒拿到,對方可以進來施工嗎?

不行,補償費未發完前對方不得進場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需用土地人必須等到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後,才能進入被徵收土地施工。在這之前對方擅自進場屬無權占有,可報警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施工。唯一例外是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時可先行使用。

白話解讀

徵收公告貼到你家門口那天,你以為怪手隨時會開進來。錯了。法律上有一道你不知道的閘門:在補償費全額發到你手上、或抵價地核定下來之前,需用土地人(要拿你地去蓋東西的那個單位,可能是政府機關或承攬廠商)連一根釘子都不能打進你的土地。這條規定把「拿地」和「付錢」綁成嚴格的先後順序,先付清,才准動工。這意味著只要錢還沒入帳,那塊地在法律上仍是你的工作禁區,對方擅自進場就是無權占有。唯一的例外是國防、交通、水利這三類事業,而且必須是「公共安全急需」才能先用後補。換句話說,除非你的地撞上這三個例外,否則「沒拿到錢就被趕走」這件事,法律根本不允許發生。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為先補償後使用原則之規範,要求需用土地人須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並對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者設例外但書,藉以確立補償在前、使用在後的程序順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徵收公告出來了,補償費還沒拿到,怪手就要開進來,我能擋嗎?

能。第27條的核心就是「先補償後使用」,補償費發給完竣前,需用土地人不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工作。對方擅自進場屬於無權占有,你可以報警,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施工。當場錄影並確認補償費撥款狀態最關鍵,一旦證明錢還沒發完竣,對方的施工通知就站不住腳,這也是你談判補償條件最有力的時點。

Q2我選領抵價地不領現金,對方什麼時候才能用我的地?

要等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後,對方才取得合法進場權,這跟領現金補償的「發給完竣」是並列的兩個解鎖條件。在核定前你仍然可以排除對方進入。很多領抵價地的人誤以為辦完換地手續就得立刻搬,其實正式核定那一刻才是分界線,核定文書是你判斷時點的依據,務必拿到並保存。

Q3聽說捷運、水庫工程可以先動工再補償,是真的嗎?

是真的,但有嚴格條件。第27條但書規定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受先補償後使用的限制。例外的關鍵是「公共安全急需」,不是隨便喊急就算,承辦單位必須有具體急需事由與核准依據。如果你的地被這三類徵收,與其想擋施工,不如把全部火力放在補償金額的爭取與後續救濟上。

Q4土地被徵收沒拿到補償可以拒絕搬遷嗎?

補償費發給完竣前,需用土地人不得進入施工,這段空窗期你仍有完整排除權,可作為談判籌碼。

Q5土地徵收條例第27條是什麼?

確立先補償後使用原則,需用土地人須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才能進場施工。

Q6什麼叫補償費發給完竣?

指應發的徵收補償費已全額發到所有權人手上或完成提存,是對方合法進場的解鎖條件之一。

Q7先補償後使用和先用後補差在哪?

先補償後使用是原則(補償在前);先用後補是國防交通水利急需的例外,可先進場再補償。

Q8對方未補償就進場我該怎麼辦?

確認補償未完竣 → 錄影存證、報警處理無權占有 →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施工。

Q9怎麼確認補償費發給完竣了沒?

向管轄地政機關查詢撥款與送達紀錄,或要求需用土地人出示撥款及送達證明。

Q10聲請假處分要準備什麼?

備妥徵收公告、補償未發給之證明、現場施工照片或影像,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Q11領抵價地的人怎麼判斷該不該交地?

以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的核定文書為準,核定前無須交地,務必取得並保存該文書。

Q12領現金補償 vs 領抵價地,進場時點差在哪?

現金以補償費發給完竣為解鎖點,抵價地以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為解鎖點,兩者並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領現金補償領抵價地一般徵收事業國防/交通/水利急需
解鎖進場時點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時
先補償後使用是否適用適用,補償未完竣不得進場得先行使用,先用後補

領現金補償

解鎖進場時點
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時
先補償後使用是否適用

領抵價地

解鎖進場時點
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時
先補償後使用是否適用

一般徵收事業

解鎖進場時點
先補償後使用是否適用
適用,補償未完竣不得進場

國防/交通/水利急需

解鎖進場時點
先補償後使用是否適用
得先行使用,先用後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損失補償・補償金の払渡し後の権利取得)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 보상금 지급 후 사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德國Art. 14 Abs. 3 GG(Junktimklausel)i. V. m. §§ 93 ff. BauGB(Enteignungsentschädigung)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principe de l'indemnité préalable(DDHC art. 17)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just compensation, eminent domai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規定需用土地人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之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1001213 修正)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並無迫切緊急需用土地之情形,爰予以刪除。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需用土地人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之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1001213 修正)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並無迫切緊急需用土地之情形,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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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27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