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規定,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主管機關才能通知限期遷移,逾期未遷移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Q · 補償費還沒發完,政府就叫我限期搬走,我一定要搬嗎?
補償沒發完,限期遷移就不能執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限期遷移的前提是「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補償尚未全額發給或抵價地尚未核定前,遷移通知的執行基礎就有瑕疵。逾期未遷移者,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得依行政執行法以代履行或直接強制方式遷移、拆除,費用向義務人追償。對補償金額不服,應依第22條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救濟,與遷移執行分開主張。
你家的地被徵收了,政府寄來一張通知要你限期搬走,逾期就強制拆遷。多數人看到這種公文只剩恐慌。但這條藏著一個關鍵順序:政府要你遷移的前提,是「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後。錢還沒真的進你口袋(或抵價地還沒核定),這條根本還沒輪到啟動。第三項說逾期不搬就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代履行、直接拆除),聽起來很硬。但反過來看,這也劃出一條線:先給錢,才能趕人。如果補償有爭議、金額你不服,那是另一個戰場(異議、復議、行政訴訟),不該乖乖在這裡被執行。搞懂這個先後順序,你就知道什麼時候該據理力爭、什麼時候真的只剩搬家。
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為徵收後的遷移執行程序規範,確立「補償先行」原則:須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主管機關始得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受領遷移費人不明者公告三十日,逾期未遷移者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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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限期遷移的前提是「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補償還沒全額發給,遷移通知的執行基礎就有瑕疵。你可以據此要求機關先完成補償,同時若對金額不服,依第22條提出異議。司法院釋字第516號指出徵收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失其效力,是有力依據,但要書面主張、留紀錄。
這條的通知對象明文包含「使用人」,所以承租人、實際占用人都會收到限期遷移通知,逾期一樣被強制執行。但你的遷移成本、營業損失可以另外請求遷移費補償。租客的搬遷費、裝潢殘值常被忽略,主動提出並附證據(合約、裝潢發票、營業額),能爭取到地主或機關不會主動給的補償。
規範徵收後的限期遷移程序,確立補償先行原則:補償發給完竣或核定抵價地後才能通知遷移,逾期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指應受領的徵收補償費已全額發給土地權利人,或抵價地已經主管機關核定,是啟動限期遷移通知的法定前提。
包含土地權利人與「使用人」,承租人、實際占用人都在內,都會收到限期遷移通知並負遷移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義務人不履行可替代的遷移義務時,由機關委託他人代為搬遷、拆除,費用向義務人追償。
先核對補償是否完竣 → 確認身分與義務範圍 → 對補償不服依第22條提異議 → 主張遷移執行前提 → 蒐集遷移損失證據。
以實際遷移成本為基礎:搬遷費、營業損失、裝潢殘值等,附合約、發票、營業額證據向需用土地人或主管機關請求。
保留撥款紀錄、銀行入帳明細、機關核定抵價地公文,比對補償總額與實際入帳金額是否相符。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復議,未獲救濟可提行政訴訟,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第28條的遷移執行以補償完竣為前提,少了這個前提,行政執行法的代履行就缺乏正當基礎。
明確者由通知定期限;不明者公告三十日替代通知,公告期滿即可遷移該物件。
| 情境 | 程序 | 法律效果 |
|---|---|---|
| 補償費發給完竣後 | 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 | 遷移期限自通知起算,逾期得強制執行 |
| 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 | 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 | 公告期滿視為通知,物件得合法遷移 |
| 逾期未遷移 | 依行政執行法代履行或直接強制 | 強制遷移、拆除,費用向義務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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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立法理由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或公告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其逾期未遷移者,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以免影響需用土地人之施工及使用土地。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或公告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其逾期未遷移者,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以免影響需用土地人之施工及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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