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範圍內應行遷葬之墳墓,需用土地人應申請當地墳墓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區內應遷葬的墳墓,由需用土地人申請遷葬、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並逐座列冊報請地方政府備案。
Q · 祖墳被劃進徵收範圍,遷墳是我要自己辦嗎?
不是。由需用土地人申請遷葬並列冊備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9條,徵收範圍內應行遷葬之墳墓,是由需用土地人(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主動向當地墳墓主管機關申請,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逐座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家屬要做的不是扛全責,而是核對清冊有沒有列入自家墳墓、確認遷移費(第34條)是否確實發放。
你家祖墳所在的那塊地,有一天收到徵收公告,第一個浮上來的念頭通常是慌:祖先怎麼辦?誰來遷?錢誰出?這條法律把責任歸屬講得很清楚:不是你去求政府幫忙,而是要用你那塊地的人(法律上叫「需用土地人」,可能是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必須主動去向當地墳墓主管機關申請遷葬,依殯葬管理條例的程序辦理,還要把每一座墳墓的狀況詳細記載列冊,報請市政府或縣政府備案。換句話說,發動遷葬在法律上是對方的義務,不是丟給子孫的負擔。你真正該盯的是兩件事:那份清冊有沒有把你家的墳算進去,以及遷移費和補償有沒有確實發到位。
土地徵收條例第29條為徵收作業中的遷葬程序規範:當徵收範圍內有應遷葬之墳墓時,發動申請、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逐座列冊並報請地方政府備案的義務人是需用土地人,而非墳墓家屬,列冊備案的清冊則成為日後遷移費請求與遷葬範圍的官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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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前提一開始就錯了。在徵收的情況下,發動遷葬程序的法律義務人是需用土地人,不是你。你要做的是確認對方有沒有依法把你家的墳列冊處理,以及遷移費有沒有給足(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
原則上不用。徵收時遷葬程序由需用土地人發動辦理,墳墓必須遷移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應發給遷移費。你要做的是確認自家墳墓有被列入清冊、備妥權屬證明來領費。內行人提示:遷移費是查估出來的,主動提供墳墓座數、規模、材質的具體資料,查估結果通常比放著讓對方估更實在。
會被當作無主墳墓,由需用土地人依殯葬管理條例公告招領,期滿無人認領就遷往公墓無主墓區或依規定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某座老墳是自家失聯的祖先,看到徵收或遷葬公告就要在公告期間內出面認領,被當無主墳遷走後幾乎不可能找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9條,由需用土地人發動遷葬、列冊備案,家屬核對清冊與領遷移費,不是自己想辦法遷。
規範徵收區內墳墓遷葬的程序:需用土地人申請、依殯葬管理條例辦理、逐座列冊報請地方政府備案。
逐座記載墳墓狀況並報請地方政府存查,是日後主張遷移費、確認遷葬範圍的官方依據。
因興辦公益事業而要用這塊地的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是徵收與遷葬程序的義務發動人。
確認範圍是否涵蓋 → 索取核對遷葬清冊 → 備齊權屬證明 → 備案定案前補件異議 → 追蹤遷移費發放。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與查估規定認定,金額視墳墓座數、規模、材質,主動提供具體資料較實在。
趕在報請備案定案前補件,比事後要求更正名冊省下好幾個月。
備妥地號、祭祀公業文件、族譜等權屬與家族證明,向需用土地人或墳墓主管機關認領。
有主由需用土地人通知家屬領遷移費;無主依殯葬管理條例公告招領,期滿遷無主墓區。
| 比較面向 | 有主墳墓 | 無主墳墓 |
|---|---|---|
| 發動程序的人 | 需用土地人申請遷葬、通知家屬 | 需用土地人依殯葬管理條例公告招領 |
| 家屬角色 | 核對清冊、認領遷移費 | 公告期間內出面認領,逾期失權 |
| 未認領結果 | 遷移費得提存保管 | 遷往公墓無主墓區或依規定處理 |
| 關鍵時機 | 備案定案前補件/異議 | 公告招領期間內出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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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範圍內應行遷葬之墳墓,需用土地人應申請當地墳墓主管機關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徵收範圍內應行遷葬之墳墓,需用土地人應申請當地墳墓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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