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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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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六、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七、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八、土地改良物情形。 九、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十、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十一、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十二、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十五、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十六、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十七、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十八、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九、安置計畫。
  2. 2.如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得免記明前項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規定徵收計畫書應記載十九款事項,含公益性必要性評估、聽證紀錄、原住民同意與安置計畫,缺漏關鍵款項構成程序瑕疵。

Q · 政府要徵收我的地,徵收計畫書沒寫齊有用嗎?

有用,計畫書缺關鍵款項徵收恐被撤銷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徵收計畫書必須記載十九款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其中第六款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第十二款聽證或公聽會紀錄、第十八款原住民書面同意、第十九款安置計畫屬關鍵實質要件。缺漏這類款項構成程序瑕疵,實務上比爭執補償金額更容易讓整件徵收被撤銷。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時,依本條但書得免記第九款及第十四款。

白話解讀

政府要動你的地,不是一句「為了公共建設」就能蓋章。它得先交出一份徵收計畫書,裡面有十九款必須逐一交代的事項:徵收原因、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有沒有開過聽證或公聽會並附會議紀錄、碰到原住民土地有沒有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被迫搬遷的人有沒有安置計畫。這十九款不是官樣文章,是法律替你準備好的檢查清單。少了任何一款關鍵項目,這份徵收在程序上就有破綻。很多人面對徵收只會喊補償金太低,卻不知道真正能讓徵收整個倒下的,往往是計畫書裡缺了那份公益性評估報告,或那份從沒舉行過的聽證紀錄。看懂這十九款,你就握有了逐項驗收政府的權力。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為徵收計畫書的法定記載事項規範,要求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時逐項記載十九款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涵蓋徵收原因、範圍面積、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協議價購經過、聽證公聽會紀錄、原住民同意、補償金額與安置計畫,構成徵收程序合法性的形式與實質檢查清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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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說要徵收我的地,我可以看到徵收計畫書嗎?

可以。徵收計畫書是審議和公告的核心文件,不是政府機密。你可以在公告期間調閱,逐一比對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的十九款是否齊備。重點看第六款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和第十二款聽證公聽會紀錄有沒有真的做、有沒有附件,這兩款最常出問題,也最致命。

Q2計畫書少寫了一項,徵收就無效嗎?

要看少的是哪一款。漏掉無關緊要的細節未必致命,但缺少公益性必要性評估、聽證紀錄、原住民同意(第十八款)或安置計畫(第十九款)這類實質要件,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程序違法而撤銷徵收。僅徵收土地改良物時,第九款和第十四款依本條但書可以免記,別把這兩款的缺漏當成把柄。

Q3我家在原住民保留地,徵收要多一道手續嗎?

要。依第13條之1第十八款,涉及原住民土地的徵收,必須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文件,這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相呼應。這張書面同意是硬性要件,卷宗裡找不到它,就是你主張徵收程序違法、聲請撤銷最直接的依據。

Q4徵收計畫書要寫什麼?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須記載十九款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從徵收原因、公益性必要性評估、聽證紀錄到原住民同意與安置計畫。

Q5徵收計畫書的十九款哪幾款最關鍵?

第六款公益性必要性評估、第十二款聽證紀錄、第十八款原住民書面同意、第十九款安置計畫,這四款是最常出問題也最致命的實質要件。

Q6什麼是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評估興辦事業是否合於公共利益、且徵收範圍是否為達成目的所必須,是憲法比例原則在徵收程序的具體落實。

Q7徵收計畫書和徵收公告差在哪?

計畫書是申請與審議階段需用土地人擬具的文件;公告是核准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對外公開、啟動異議期間的程序。

Q8徵收計畫書沒寫齊怎麼辦?

調閱全卷逐款比對 → 標記缺漏(尤其第六、十二、十八、十九款)→ 影印存證 → 公告期間三十日內提書面異議要求補正。

Q9怎麼證明徵收程序有瑕疵?

以計畫書缺少公益性評估報告或聽證紀錄、原住民同意文件為據,主張未符第13條之1法定記載要件即屬程序違法。

Q10對徵收計畫書提異議要在什麼時候?

對公告事項不服應於公告期間三十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第18條、第22條),趁核准確定前出手。

Q11承辦公務員怎麼確保計畫書不被退回?

申請前逐款備齊十九款及證明文件;僅徵收土地改良物時依但書免記第九、十四款,其餘不可省,避免審議會退件重來。

Q12爭程序瑕疵 vs 爭補償金哪個有利?

爭程序瑕疵通常更能翻盤,計畫書缺關鍵款項可撤銷整件徵收;爭補償金多半只能微調金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18条・第19条(事業認定申請書の記載事項)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사업인정 신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的预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108(Enteignungsantrag)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icles L121-1 et s.(dossier de déclaration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Uniform Relocation Assistance and Real Property Acquisition Policies Act, 42 U.S.C. § 4601 et seq.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3 增訂)

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六、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七、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八、土地改良物情形。   九、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十、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十一、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十二、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十五、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十六、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十七、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十八、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九、安置計畫。   如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得免記明前項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事項。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法令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住所名詞
  • 聽證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3 增訂)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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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1 條規定:「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