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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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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地方政府僅能擬案報請。

Q · 土地徵收到底是誰核准的?縣政府能自己決定嗎?

內政部核准,地方政府無權自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也就是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需用土地人只能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核准,自己不能拍板。這項分權有兩個實益:一是未經內政部核准的徵收或占用屬違法;二是日後提訴願、行政訴訟,標的是內政部的核准處分,被告寫成來丈量的縣政府,會在程序審查階段被駁回。

白話解讀

地方政府的人來丈量、來說明,姿態彷彿徵收已成定局。但有件事他們不會主動告訴你:地方政府根本沒有徵收的核准權。不管是縣市政府還是哪個需用土地人想徵地,最後都得把整份計畫書報到內政部,由中央主管機關拍板。這一條看似只是分配權限的技術規定,對你卻是關鍵:第一,沒經過內政部核准的徵收或占用,是違法的;第二,將來你要訴願、要打行政訴訟,對象是作成核准處分的內政部,不是眼前這位縣府承辦。搞錯被告,你的救濟在第一關就會被程序駁回。知道核准權在中央,你才知道力氣該往哪裡使。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為徵收核准權限的歸屬規定,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需用土地人及地方政府僅有擬案與報請權,核准權專屬中央,藉由統一閘門提高剝奪私有財產的審查門檻,並確立救濟程序的相對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縣政府要徵收我的地,我該找誰申訴?

找對象的關鍵在於誰作成核准處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徵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所以你訴願、提行政訴訟的對象是內政部,不是來丈量的縣市政府。訴願要向內政部的上級行政院提起,被告寫錯成縣政府,案子在程序審查就會被駁回。

Q2地方政府還沒等中央核准就先進場施工,合法嗎?

不合法。沒有經過內政部依第14條核准,任何徵收或占用都欠缺法律依據。你可以主張排除侵害、請求停止施工,必要時聲請假處分。第一時間拍照、錄影保全現場,並具文要求對方出示核准文號,對方拿不出來就是你最有力的證據。

Q3土地徵收由誰核准?

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地方政府與需用土地人只能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核准,本身沒有核准權。核准權集中於中央,是為了統一把關剝奪私有財產的門檻。

Q4土地徵收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

依本條例第2條,在中央為內政部,握有徵收的核准權。

Q5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是什麼?

規範徵收核准權的歸屬,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Q6徵收核准權為什麼要集中在中央?

避免地方球員兼裁判,由中央統一把關,提高剝奪私有財產的審查門檻。

Q7土地被徵收要找誰申訴?

救濟標的是內政部的核准處分,訴願向行政院提起,被告寫成縣政府會被程序駁回。

Q8怎麼確認徵收有沒有經內政部核准?

要求承辦出示核准文號,或於公告中查明,拿不出文號就是違法占用的有力證據。

Q9對徵收核准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自公告期滿或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地方政府沒核准就施工怎麼辦?

蒐證後主張排除侵害、要求停工,必要時聲請假處分,並具文索取核准文號。

Q11一般徵收 vs 區段徵收 核准機關差在哪?

兩者都須報請內政部核准,差別在範圍與後續程序,核准層級相同。

Q12告縣政府 vs 告內政部 哪個對?

告內政部才對,因為核准處分由內政部作成;告縣政府會被程序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地方政府/需用土地人中央(內政部)告地方政府告內政部地方逕行占用經核准後進場
誰能拍板核准不能,僅能擬案報請唯一核准機關
救濟被告程序駁回(被告錯誤)正確,受實體審查
未核准先施工違法,可請求排除侵害依後續條文公告通知

地方政府/需用土地人

誰能拍板核准
不能,僅能擬案報請
救濟被告
未核准先施工

中央(內政部)

誰能拍板核准
唯一核准機關
救濟被告
未核准先施工

告地方政府

誰能拍板核准
救濟被告
程序駁回(被告錯誤)
未核准先施工

告內政部

誰能拍板核准
救濟被告
正確,受實體審查
未核准先施工

地方逕行占用

誰能拍板核准
救濟被告
未核准先施工
違法,可請求排除侵害

經核准後進場

誰能拍板核准
救濟被告
未核准先施工
依後續條文公告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16条・第17条(事業認定:国土交通大臣又は都道府県知事)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사업인정:국토교통부장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6条(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104, 112(Enteignungsbehörde)i.V.m. Art. 14 Abs. 3 GG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 L121-1(déclaration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立法理由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核准機關。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核准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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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