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地方政府僅能擬案報請。
Q · 土地徵收到底是誰核准的?縣政府能自己決定嗎?
內政部核准,地方政府無權自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也就是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需用土地人只能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核准,自己不能拍板。這項分權有兩個實益:一是未經內政部核准的徵收或占用屬違法;二是日後提訴願、行政訴訟,標的是內政部的核准處分,被告寫成來丈量的縣政府,會在程序審查階段被駁回。
地方政府的人來丈量、來說明,姿態彷彿徵收已成定局。但有件事他們不會主動告訴你:地方政府根本沒有徵收的核准權。不管是縣市政府還是哪個需用土地人想徵地,最後都得把整份計畫書報到內政部,由中央主管機關拍板。這一條看似只是分配權限的技術規定,對你卻是關鍵:第一,沒經過內政部核准的徵收或占用,是違法的;第二,將來你要訴願、要打行政訴訟,對象是作成核准處分的內政部,不是眼前這位縣府承辦。搞錯被告,你的救濟在第一關就會被程序駁回。知道核准權在中央,你才知道力氣該往哪裡使。
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為徵收核准權限的歸屬規定,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需用土地人及地方政府僅有擬案與報請權,核准權專屬中央,藉由統一閘門提高剝奪私有財產的審查門檻,並確立救濟程序的相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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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對象的關鍵在於誰作成核准處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徵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所以你訴願、提行政訴訟的對象是內政部,不是來丈量的縣市政府。訴願要向內政部的上級行政院提起,被告寫錯成縣政府,案子在程序審查就會被駁回。
不合法。沒有經過內政部依第14條核准,任何徵收或占用都欠缺法律依據。你可以主張排除侵害、請求停止施工,必要時聲請假處分。第一時間拍照、錄影保全現場,並具文要求對方出示核准文號,對方拿不出來就是你最有力的證據。
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地方政府與需用土地人只能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核准,本身沒有核准權。核准權集中於中央,是為了統一把關剝奪私有財產的門檻。
依本條例第2條,在中央為內政部,握有徵收的核准權。
規範徵收核准權的歸屬,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避免地方球員兼裁判,由中央統一把關,提高剝奪私有財產的審查門檻。
救濟標的是內政部的核准處分,訴願向行政院提起,被告寫成縣政府會被程序駁回。
要求承辦出示核准文號,或於公告中查明,拿不出文號就是違法占用的有力證據。
自公告期滿或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蒐證後主張排除侵害、要求停工,必要時聲請假處分,並具文索取核准文號。
兩者都須報請內政部核准,差別在範圍與後續程序,核准層級相同。
告內政部才對,因為核准處分由內政部作成;告縣政府會被程序駁回。
| 面向 | 地方政府/需用土地人 | 中央(內政部) | 告地方政府 | 告內政部 | 地方逕行占用 | 經核准後進場 |
|---|---|---|---|---|---|---|
| 誰能拍板核准 | 不能,僅能擬案報請 | 唯一核准機關 | — | — | — | — |
| 救濟被告 | — | — | 程序駁回(被告錯誤) | 正確,受實體審查 | — | — |
| 未核准先施工 | — | — | — | — | 違法,可請求排除侵害 | 依後續條文公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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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立法理由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核准機關。
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核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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