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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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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2. 2.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須以合議制審議徵收案,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二分之一。

Q · 決定徵收的審議委員會是怎麼組成的?我能影響它嗎?

合議制審議,外部代表須過半,表決前可遞書面意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須以合議制審議徵收案,成員包含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領域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且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二分之一。當事人可在審議表決前遞交書面陳述意見,影響合議結果,也可事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閱出席與表決紀錄,作為挑戰程序合法性的依據。

白話解讀

決定你家土地該不該被徵收的,不是某個官員關起門來一個人說了算。法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用合議制,找來地政、環評、都市計畫、城鄉規劃領域的學者、民間團體和相關機關代表,坐在一起表決。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話: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不能少於全體的二分之一。這個比例是大埔徵收爭議之後,法律刻意塞進來防止官官相護的設計。對你的意義是:如果你調出審議會的出席與表決紀錄,發現當天外部代表根本不到一半,或公益性必要性從頭到尾沒被實質討論,這就是程序瑕疵,是你日後挑戰徵收最硬的攻擊點。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為徵收審議的組織性規範,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徵收案件審議,明定專家學者須涵蓋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並設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硬性比例,作為防止單一機關獨斷的程序制衡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決定徵收的審議會是誰在開?我能參與嗎?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審議,成員包含地政、環評、都市計畫、城鄉規劃領域的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且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你可以在審議前遞交書面陳述意見,趁委員表決前影響結果,這比案子定了再訴願有效得多。

Q2聽說審議會只是橡皮圖章,調紀錄有用嗎?

很有用。合議制和二分之一外部代表的設計,就是要防止單一機關獨斷。你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出出席名單和表決紀錄,如果發現外部代表實際到場不到一半,或公益性必要性根本沒被實質討論,這就是程序瑕疵。這份紀錄往往是徵收行政訴訟裡,比補償爭議更能翻盤的關鍵證據。

Q3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是誰在開?

由地政、環評、都市計畫、城鄉規劃領域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以合議制表決,外部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Q4什麼叫合議制審議?

由多數成員共同討論並表決作成決定的議事制度,避免徵收案由單一機關關起門來獨斷。

Q5外部代表二分之一比例是什麼意思?

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全體一半,是大埔事件後增訂的硬性組成要求。

Q6審議要審查徵收的哪些事項?

包含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與計畫書記載事項,須實質討論而非形式蓋章。

Q7我怎麼在徵收審議中表達意見?

在審議表決前向內政部遞交書面陳述意見,趁委員投票前影響合議結果,比事後訴願有效。

Q8徵收審議紀錄怎麼調閱?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內政部申請調閱當次會議出席名單、發言與表決紀錄。

Q9怎麼證明審議程序有瑕疵?

比對出席外部代表是否達二分之一、公益性必要性是否被實質討論、有無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Q10發現程序瑕疵後怎麼救濟?

以會議紀錄為證據,於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主張徵收處分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Q11組織瑕疵 vs 實質審查瑕疵差在哪?

組織瑕疵看外部代表是否過半;實質審查瑕疵看公益性必要性有無被具體討論,兩者都可主張。

Q12事前遞意見 vs 事後訴願哪個有效?

事前在表決前遞書面意見能直接影響合議結果,通常比案子核准後再訴願更有實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heck_methodlegal_effect
組織瑕疵比對出席外部代表是否達二分之一委員會組織不合法,決議基礎動搖
實質審查瑕疵查紀錄公益性、必要性是否被具體討論未實質審查構成裁量怠惰或程序瑕疵
陳述意見瑕疵確認當事人有無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未給予陳述機會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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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瑕疵
比對出席外部代表是否達二分之一
實質審查瑕疵
查紀錄公益性、必要性是否被具體討論
陳述意見瑕疵
確認當事人有無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legal_effect

組織瑕疵
委員會組織不合法,決議基礎動搖
實質審查瑕疵
未實質審查構成裁量怠惰或程序瑕疵
陳述意見瑕疵
未給予陳述機會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51条以下(収用委員会)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49조(토지수용위원회)
中國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审批程序)
德國BauGB § 104(Enteignungsbehörde / Enteignung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enquête publique / commissaire enquêteu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徵收私有土地,關係人民財產權益甚鉅,為保障私有財產權,徵收之範圍是否為其事業所必須,是否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凡等事項允宜慎重,故規定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以求審慎。

(1001213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合議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0890113 制定)

徵收私有土地,關係人民財產權益甚鉅,為保障私有財產權,徵收之範圍是否為其事業所必須,是否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凡等事項允宜慎重,故規定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以求審慎。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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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