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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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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審議
徵收
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
合議制
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
都市計畫
、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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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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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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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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