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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2.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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