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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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