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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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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規定,同一塊地有兩個以上單位申請徵收時,先依興辦事業性質輕重決定核定順位,性質相同才以申請先後為準。

Q · 兩個單位同時想徵收我的地,誰會贏?

先比事業性質輕重,相同才比申請先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同一塊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第一順位是比較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性質較重的優先核定;只有在兩案性質相同、無從分辨時,才回到申請的先後。換句話說,不是誰先遞件就一定贏。對地主而言,哪一案勝出將決定土地未來用途與補償安置條件,因此在審議階段主張公益性較弱一案不應核定,是實務上常見的施力點。

白話解讀

罕見但真實會發生:同一塊地,兩個不同單位同時想徵。捷運局要蓋機廠,另一個事業也遞了申請。這時候不是比誰的官大、誰的關係硬,法律給的順序很乾脆:先比事業性質的輕重,性質重的先核定;性質一樣重,才回頭看誰先遞件。表面上這像是機關之間的內部排隊規則,跟地主沒關係。但對你來說,哪一案勝出,決定了你的地將來變成什麼、你能談到的補償與安置條件差多少。更實際的是,當兩案競爭時,你可以主張那個公益性比較弱的案子不該核准,借力使力擋掉對你較不利的徵收。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為徵收競合的核定順位規範: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先以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決定核定優先順序,性質相同者再以申請先後為準,藉此在多個公共需求競逐同一土地時建立可預測的排序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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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個單位都想徵我的地,誰會贏?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先比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性質重的優先核定;性質相同時,才以申請的先後決定。換句話說,不是誰先遞件就一定贏。身為地主,你可以主張公益性較弱的那一案不應核定,因為較弱的事業很可能在性質輕重的比較中就被刷下來,等於替你擋掉一次徵收。

Q2事業性質的輕重是誰說了算?

由中央主管機關在審議徵收案時依第15條的合議制判斷,並參照第3條所列得徵收的事業類型來衡量公益位階。性質輕重沒有絕對標準,所以你在審議階段提出的陳述意見很重要,把對你較不利那案的公益性薄弱之處講清楚,有機會直接影響核定順位。

Q3兩案性質完全相同怎麼辦?

回到最原始的規則:以申請的先後為核定原則,申請在先者優先。因此需用土地人若預期性質與他案相當,應及早備齊徵收計畫書遞件,搶下時間順位。

Q4土地被兩個單位同時徵收怎麼辦?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先比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性質較重者優先核定,性質相同才比申請先後。

Q5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是什麼?

規範徵收競合核定順位:同一土地有二以上申請徵收時,第一順位比事業性質輕重,第二順位比申請先後。

Q6什麼叫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

依事業公益位階與必要性高低所為的比較,由中央主管機關合議審議認定,參照第3條事業類型衡量。

Q7需用土地人是誰?

依法興辦公益事業、得申請徵收土地的機關或事業主體,如捷運局、開發單位等。

Q8徵收競合時地主怎麼施力?

釐清兩案事業與法令依據→蒐集公益性薄弱事證→在第15條合議審議階段提書面意見主張較弱案不應核定。

Q9對徵收核定不服怎麼救濟?

循對徵收處分的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自公告期滿或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

Q10需用土地人怎麼爭取核定順位?

申請時清楚說明事業性質與公益位階爭取在輕重比較勝出;性質相同則及早備齊計畫書遞件搶先後。

Q11怎麼證明對方那案公益性較弱?

以第3條之2法定評估因素(社會經濟、損失、替代可行性)整理事證,並提出替代方案說明其非必要。

Q12性質輕重 vs 申請先後哪個優先?

性質輕重是第一順位且絕對優先;申請先後只有在兩案性質相同、無從分辨時才啟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一順位第二順位適用時機
核定順位依據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申請之先後性質有輕重之分時用第一順位;性質相同時才用第二順位
判斷主體中央主管機關合議制審議(第15條)申請時間客觀紀錄全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14條)
地主施力空間大(可攻擊公益性必要性薄弱)小(時間客觀難爭執)競合早期介入審議最有效

第一順位

核定順位依據
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
判斷主體
中央主管機關合議制審議(第15條)
地主施力空間
大(可攻擊公益性必要性薄弱)

第二順位

核定順位依據
申請之先後
判斷主體
申請時間客觀紀錄
地主施力空間
小(時間客觀難爭執)

適用時機

核定順位依據
性質有輕重之分時用第一順位;性質相同時才用第二順位
判斷主體
全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14條)
地主施力空間
競合早期介入審議最有效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立法理由規定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同一土地之優先順序,以利執行。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同一土地之優先順序,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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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6 條規定:「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