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由地方依第18條公告,公告日為救濟時效起算點。
Q · 中央核准徵收後,下一步是什麼?我還能救濟嗎?
核准後通知地方政府,由地方公告才起算救濟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並非直接對人民生效,而是先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接到通知後依第18條公告三十日,公告日才是人民異議與訴願救濟時效的起算點。換言之,核准只是行政流程的一站,地方公告才開啟你的救濟程序,這段空窗期應主動向地方查明公告日並備妥異議理由。
中央核准徵收,這四個字一出,多數人心就涼了半截,以為一切定案、自己再也無能為力。先別急著放棄。這一條只是規定內政部核准後,要把案子通知地方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換句話說,球被傳回了地方。真正跟你切身相關的下一步,是地方政府接到通知後依法要公告(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而那份公告才是你救濟時效的起跑線。核准到公告之間有一段空窗,這幾天不是讓你乾等的,而是讓你跑去地方主管機關問清楚公告日、開始準備異議理由和證據。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核准不是句點,是你倒數計時的起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是徵收程序中的內部銜接規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其性質為中央對地方的職權移轉動作,是地方依第18條對外公告的前提要件,本身不直接對所有權人發生法律效果,但決定了後續公告與救濟時效得以啟動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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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17條只是規定內政部核准後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真正開啟你救濟的是地方依第18條的公告。公告期間三十日內,你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對徵收不服還能提訴願和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核准到公告之間有空窗,別乾等通知書,主動去問公告日,提早準備異議理由。
從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不是從中央核准那天,也不是你收到通知書那天,這是很多人算錯的地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要在公告期間內提出。內行人提示:把核准、通知、公告三件事分清楚,搞混起算點可能讓你誤以為還有時間,結果錯過三十天的黃金救濟期。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是地方公告的法定前提。
核准與通知是中央對地方的內部動作;公告是地方對外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公告日才對人民起算救濟期。
指異議、訴願法定期間開始計算的那一天,徵收案以地方公告日為準。
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
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公告日 → 利用空窗整理異議理由與證據 → 公告期間內提異議 → 不服續行訴願、行政訴訟。
直接洽詢地方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詢問本案預定公告日,別空等通知書。
補償金額爭點資料、公益性與必要性質疑依據、土地現況與權利證明,於公告期間內一併提出。
依第18條公告期間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書面提出,逾期將喪失該階段救濟。
從地方公告日起算,不是中央核准日,也不是通知書送達日。
17條是中央通知地方(內部);18條是地方公告並通知人民(對外生效、起算時效)。
| 階段 | 依據 | 性質 | 對救濟時效影響 |
|---|---|---|---|
| 核准 | 第14條/第17條 | 中央核准並通知地方(內部) | 不起算 |
| 通知 | 第17條 | 中央將原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不起算 |
| 公告 | 第18條 | 地方對外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 公告日起算三十日異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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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徵收士地之核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徵收作業之執行,則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故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便辦理後續徵收作業。
徵收士地之核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徵收作業之執行,則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故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便辦理後續徵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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