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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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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由地方依第18條公告,公告日為救濟時效起算點。

Q · 中央核准徵收後,下一步是什麼?我還能救濟嗎?

核准後通知地方政府,由地方公告才起算救濟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並非直接對人民生效,而是先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接到通知後依第18條公告三十日,公告日才是人民異議與訴願救濟時效的起算點。換言之,核准只是行政流程的一站,地方公告才開啟你的救濟程序,這段空窗期應主動向地方查明公告日並備妥異議理由。

白話解讀

中央核准徵收,這四個字一出,多數人心就涼了半截,以為一切定案、自己再也無能為力。先別急著放棄。這一條只是規定內政部核准後,要把案子通知地方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換句話說,球被傳回了地方。真正跟你切身相關的下一步,是地方政府接到通知後依法要公告(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而那份公告才是你救濟時效的起跑線。核准到公告之間有一段空窗,這幾天不是讓你乾等的,而是讓你跑去地方主管機關問清楚公告日、開始準備異議理由和證據。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核准不是句點,是你倒數計時的起點。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是徵收程序中的內部銜接規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其性質為中央對地方的職權移轉動作,是地方依第18條對外公告的前提要件,本身不直接對所有權人發生法律效果,但決定了後續公告與救濟時效得以啟動的時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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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央已經核准徵收,是不是我就完全沒救了?

不是。第17條只是規定內政部核准後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真正開啟你救濟的是地方依第18條的公告。公告期間三十日內,你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對徵收不服還能提訴願和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核准到公告之間有空窗,別乾等通知書,主動去問公告日,提早準備異議理由。

Q2我的救濟時效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不是從中央核准那天,也不是你收到通知書那天,這是很多人算錯的地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要在公告期間內提出。內行人提示:把核准、通知、公告三件事分清楚,搞混起算點可能讓你誤以為還有時間,結果錯過三十天的黃金救濟期。

Q3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 是什麼?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是地方公告的法定前提。

Q4核准、通知、公告差在哪?

核准與通知是中央對地方的內部動作;公告是地方對外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公告日才對人民起算救濟期。

Q5什麼叫救濟時效起算點?

指異議、訴願法定期間開始計算的那一天,徵收案以地方公告日為準。

Q6第17條通知的對象是誰?

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

Q7中央核准徵收後我該怎麼辦?

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公告日 → 利用空窗整理異議理由與證據 → 公告期間內提異議 → 不服續行訴願、行政訴訟。

Q8怎麼查我的徵收案何時公告?

直接洽詢地方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詢問本案預定公告日,別空等通知書。

Q9公告期間我要準備什麼證據?

補償金額爭點資料、公益性與必要性質疑依據、土地現況與權利證明,於公告期間內一併提出。

Q10異議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18條公告期間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書面提出,逾期將喪失該階段救濟。

Q11救濟時效從核准日算還是公告日算?

從地方公告日起算,不是中央核准日,也不是通知書送達日。

Q12第17條 vs 第18條差在哪?

17條是中央通知地方(內部);18條是地方公告並通知人民(對外生效、起算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階段依據性質對救濟時效影響
核准第14條/第17條中央核准並通知地方(內部)不起算
通知第17條中央將原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不起算
公告第18條地方對外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公告日起算三十日異議期

依據

核准
第14條/第17條
通知
第17條
公告
第18條

性質

核准
中央核准並通知地方(內部)
通知
中央將原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公告
地方對外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對救濟時效影響

核准
不起算
通知
不起算
公告
公告日起算三十日異議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土地収用法(事業認定の告示等の手続)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사업인정 고시 절차)
中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déclaration d'utilité publiq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徵收士地之核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徵收作業之執行,則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故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便辦理後續徵收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0890113 制定)

徵收士地之核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徵收作業之執行,則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故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便辦理後續徵收作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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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