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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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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2. 2.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徵收通知後應即公告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公告期間三十日,此期間為提出異議的法定窗口。

Q · 土地徵收公告貼出來之後,我有多少時間可以處理?

公告日起算,你有30天提異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主管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徵收通知後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公告期間三十日。關鍵在於:救濟期間從「公告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通知信那天起算。這三十日是調閱徵收計畫書、核對補償清冊、依第22條提出異議的法定窗口,期間一過,後續救濟難度大幅提高。

白話解讀

公告貼出來的那一天,有一個時鐘開始倒數,而大多數被徵收的人根本沒看到它在動。第18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徵收的通知後,必須「即」公告,並用書面通知你和其他權利人(例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公告期間30天。重點不在「政府要通知你」這句客套話,而在:這30天的公告期間,就是你提出異議、爭取補償、甚至挑戰整個徵收合法性的法定窗口(搭配第22條)。窗口一關,你不是不能再講話,而是後面每一步都變得更難、更貴、勝算更低。沒看懂這條的人,把公告當廢紙;看懂的人,把公告日期那一行圈起來,當成作戰的第一天。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為徵收程序的公告生效與通知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中央核准徵收後,應即公告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公告期間三十日。公告完成即生效並起算後續救濟期間,書面通知與公告為並行雙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根本沒收到通知書,徵收對我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公告和書面通知是兩條並行軌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完成公告後,效力與30日期間就起算,書面通知未送達不會讓徵收對你失效。實務上法院對『公告已完成』的認定相當嚴格,平時維持戶籍住所正確,比事後主張沒收到更實際。

Q2公告期間我能做什麼最有用?

最有價值的動作是調閱徵收計畫書和補償清冊,核對土地面積、地號、補償金額有沒有算錯或漏算,並在30天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第22條),對補償價額不服可要求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異議務必書面並留收件證明,口頭跟承辦人抱怨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

Q3土地徵收公告期間多久?

三十日,自公告之日起算(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2項)。所有後續救濟期間都掛在這個起算點。

Q4徵收的公告和書面通知差在哪?

公告是生效要件,完成即起算30日;書面通知是並行的知情保障,未送達不影響公告效力。

Q5他項權利人是誰?為什麼也要通知?

指在被徵收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的人,是第18條法定通知對象,漏通知構成程序瑕疵。

Q6徵收公告必須記載什麼?

核准機關、文號、徵收範圍、補償標準與救濟方式等,缺漏可能成為日後撤銷的破口。

Q7土地徵收公告後我該怎麼處理?

記下公告日 → 調閱徵收計畫書與補償清冊核對 → 30日內書面提異議(第22條)並留收件證明。

Q8對徵收補償金額不服怎麼救濟?

於公告期間內書面提異議,並要求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再循訴願、行政訴訟。

Q9怎麼證明公告或通知有程序瑕疵?

蒐集漏通知他項權利人、公告未確實張貼或記載不全的證據,並於公告期間內書面主張。

Q10錯過30天公告期間還能怎麼補救?

仍可評估訴願與行政訴訟,但已失去公告期間異議的有利時點,宜立即委任律師或地政士評估。

Q11公告日 vs 收到通知日,哪個是救濟起算點?

公告日。所有救濟期間都從公告日起算,收信日不影響起算。

Q12土地徵收 vs 區段徵收 公告程序差在哪?

兩者都須公告通知,但區段徵收(第4條)涉及抵價地與整體開發,配套程序更複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效果對象
公告生效要件完成即生效並起算30日期間對全體權利人
書面通知知情保障(並行軌)未送達不影響公告效力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異議(第22條)救濟須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權利關係人

性質

公告
生效要件
書面通知
知情保障(並行軌)
異議(第22條)
救濟

效果

公告
完成即生效並起算30日期間
書面通知
未送達不影響公告效力
異議(第22條)
須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

對象

公告
對全體權利人
書面通知
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異議(第22條)
權利關係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26条(事業認定の告示)
韓國토지보상법 제22조(사업인정의 고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公告)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104, 108(Enteignungsverfahren / öffentliche Bekanntmachung)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icle L121-1(déclaration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U.S. Const. amend. V (Takings Clause); Fed. R. Civ. P. 71.1(condemnation no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立法理由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告、通知之機關、對象及公告期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告、通知之機關、對象及公告期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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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