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2.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