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徵收通知後應即公告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公告期間三十日,此期間為提出異議的法定窗口。
Q · 土地徵收公告貼出來之後,我有多少時間可以處理?
公告日起算,你有30天提異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主管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徵收通知後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公告期間三十日。關鍵在於:救濟期間從「公告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通知信那天起算。這三十日是調閱徵收計畫書、核對補償清冊、依第22條提出異議的法定窗口,期間一過,後續救濟難度大幅提高。
公告貼出來的那一天,有一個時鐘開始倒數,而大多數被徵收的人根本沒看到它在動。第18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徵收的通知後,必須「即」公告,並用書面通知你和其他權利人(例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公告期間30天。重點不在「政府要通知你」這句客套話,而在:這30天的公告期間,就是你提出異議、爭取補償、甚至挑戰整個徵收合法性的法定窗口(搭配第22條)。窗口一關,你不是不能再講話,而是後面每一步都變得更難、更貴、勝算更低。沒看懂這條的人,把公告當廢紙;看懂的人,把公告日期那一行圈起來,當成作戰的第一天。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為徵收程序的公告生效與通知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中央核准徵收後,應即公告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公告期間三十日。公告完成即生效並起算後續救濟期間,書面通知與公告為並行雙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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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有效。公告和書面通知是兩條並行軌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完成公告後,效力與30日期間就起算,書面通知未送達不會讓徵收對你失效。實務上法院對『公告已完成』的認定相當嚴格,平時維持戶籍住所正確,比事後主張沒收到更實際。
最有價值的動作是調閱徵收計畫書和補償清冊,核對土地面積、地號、補償金額有沒有算錯或漏算,並在30天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第22條),對補償價額不服可要求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異議務必書面並留收件證明,口頭跟承辦人抱怨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
三十日,自公告之日起算(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2項)。所有後續救濟期間都掛在這個起算點。
公告是生效要件,完成即起算30日;書面通知是並行的知情保障,未送達不影響公告效力。
指在被徵收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的人,是第18條法定通知對象,漏通知構成程序瑕疵。
核准機關、文號、徵收範圍、補償標準與救濟方式等,缺漏可能成為日後撤銷的破口。
記下公告日 → 調閱徵收計畫書與補償清冊核對 → 30日內書面提異議(第22條)並留收件證明。
於公告期間內書面提異議,並要求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再循訴願、行政訴訟。
蒐集漏通知他項權利人、公告未確實張貼或記載不全的證據,並於公告期間內書面主張。
仍可評估訴願與行政訴訟,但已失去公告期間異議的有利時點,宜立即委任律師或地政士評估。
公告日。所有救濟期間都從公告日起算,收信日不影響起算。
兩者都須公告通知,但區段徵收(第4條)涉及抵價地與整體開發,配套程序更複雜。
| 項目 | 性質 | 效果 | 對象 |
|---|---|---|---|
| 公告 | 生效要件 | 完成即生效並起算30日期間 | 對全體權利人 |
| 書面通知 | 知情保障(並行軌) | 未送達不影響公告效力 | 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 異議(第22條) | 救濟 | 須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 | 權利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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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立法理由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告、通知之機關、對象及公告期間。
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告、通知之機關、對象及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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