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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公告徵收後,嗣後如經奉准更正徵收,應就更正徵收事項重行公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土地經公告徵收後,嗣後如經奉准更正徵收,應就更正徵收事項重行公告

要旨

土地經公告徵收後,嗣後如經奉准更正徵收,應就更正徵收事項重行公告

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經公告徵收後,嗣後如經奉准更正徵收,自應就更正徵收事項重行公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經公告徵收後,嗣後如經奉准更正徵收,應就更正徵收事項重行公告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