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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公告得免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號碼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公告得免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號碼

要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公告得免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號碼

內容

關於土地徵收公告,應載明之事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業有明定,除依其第2項規定,徵收農作改良物或未經登記之建築改良,其公告應載明應受償人之姓名、住所外,對於依第1項第4款公告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則未明定是否應載明上揭事項,茲為確保被徵收者之財產隱私權,公告時得免載明所有權人(應受補償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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