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公告以登記簿名義人為通知對象,效力及於因繼承、法拍、判決取得而未登記的真實權利人。
Q · 祖產還登記在過世長輩名下就被徵收,我有沒有補償權利?
有,未辦過戶的繼承人也是補償權利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徵收公告雖以登記簿記載之名義人為通知對象,但其效力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拍)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你雖然名字還沒登記上去,仍是法律承認的真實權利人,補償權利屬於你;但若不主動向主管機關主張並備齊權屬文件,補償費可能照登記名義人發放或被提存保管。
你阿公的地,登記簿上還寫著他的名字,但人已經走了三年,你們兄弟姊妹一直沒去辦繼承登記。突然這塊地被劃進徵收範圍,你第一個念頭可能是:「名字又不是我,這跟我有關嗎?」第18條之1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它說公告通知以「公告當天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為對象,但效力會穿透登記簿,及於那些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拍)、法院判決已經取得權利、只是還沒辦完登記的人。換句話說,登記簿上的名字是寄信的依據,但真正的權利和補償,會追到實際上已經是權利人的你身上。你不主張,補償費可能照登記名義人去發,落入別人手裡。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規範徵收公告與通知的「對象認定」: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為通知對象,並將效力延伸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權利、但尚未辦竣登記之真實權利人,調和登記公示原則與真實權利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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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公告以登記名義人為對象,但效力及於尚未辦繼承登記的全體繼承人,補償實質屬於繼承人。盡快備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向主管機關陳報;若繼承人未協調好,補償費很可能被提存到保管專戶(第26條),錢就會卡住。
有。本條把因強制執行(法拍)取得權利但尚未辦竣登記的人納入效力範圍。持執行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主管機關主張即可,這份文件在法律上的效力等同已取得所有權,不是『沒過戶就沒資格』。
依本條,因法院判決取得權利尚未登記之人同受效力拘束與保障。憑確定判決書向主管機關主張身分即可受償,不因名字未改而喪失補償權利。
依第18條之1,公告以登記名義人為對象,但效力及於尚未辦繼承登記的繼承人,補償實質屬於繼承人,需主動陳報。
規範徵收公告通知對象:以登記簿名義人為通知對象,效力並及於因繼承、法拍、判決取得而未登記之真實權利人。
因繼承、強制執行或判決已取得物權(民法759 不待登記生效),但登記簿尚未變更名義之人。
是。本條同時涵蓋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未登記之他項權利取得人效力一併及之。
備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陳報權利身分,要求列入受償對象。
持執行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主管機關主張,效力等同已取得所有權。
憑確定判決書向主管機關陳報,即受本條效力拘束與保障。
多名繼承人趁公告期間先協調分配並共同陳報,避免主管機關因權屬不明依第26條提存。
第18條之1認定『誰是受效力與通知的權利人』;第25條處理死亡未辦繼承登記時補償費如何由部分繼承人領取。
| 取得原因 | 尚未登記仍受保障依據 | 關鍵證明文件 | 主張時點 |
|---|---|---|---|
| 繼承 | 民法第1148條、第759條 |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 公告期間內 |
| 強制執行(法拍) | 民法第759條 |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公告期間內 |
| 法院判決 | 民法第759條 | 確定判決書 | 公告期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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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於公告徵收時,如尚未辦竣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難以得知真正權利人,而以其為公告及通知之對象,倘因此衝擊徵收之效力,而礙徵收作業之遂行,影響公益甚大,爰予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於公告徵收時,如尚未辦竣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難以得知真正權利人,而以其為公告及通知之對象,倘因此衝擊徵收之效力,而礙徵收作業之遂行,影響公益甚大,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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