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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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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公告以登記簿名義人為通知對象,效力及於因繼承、法拍、判決取得而未登記的真實權利人。

Q · 祖產還登記在過世長輩名下就被徵收,我有沒有補償權利?

有,未辦過戶的繼承人也是補償權利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徵收公告雖以登記簿記載之名義人為通知對象,但其效力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拍)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你雖然名字還沒登記上去,仍是法律承認的真實權利人,補償權利屬於你;但若不主動向主管機關主張並備齊權屬文件,補償費可能照登記名義人發放或被提存保管。

白話解讀

你阿公的地,登記簿上還寫著他的名字,但人已經走了三年,你們兄弟姊妹一直沒去辦繼承登記。突然這塊地被劃進徵收範圍,你第一個念頭可能是:「名字又不是我,這跟我有關嗎?」第18條之1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它說公告通知以「公告當天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為對象,但效力會穿透登記簿,及於那些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拍)、法院判決已經取得權利、只是還沒辦完登記的人。換句話說,登記簿上的名字是寄信的依據,但真正的權利和補償,會追到實際上已經是權利人的你身上。你不主張,補償費可能照登記名義人去發,落入別人手裡。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規範徵收公告與通知的「對象認定」: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為通知對象,並將效力延伸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權利、但尚未辦竣登記之真實權利人,調和登記公示原則與真實權利人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還登記在過世父親名下就被徵收,補償費誰能領?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公告以登記名義人為對象,但效力及於尚未辦繼承登記的全體繼承人,補償實質屬於繼承人。盡快備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向主管機關陳報;若繼承人未協調好,補償費很可能被提存到保管專戶(第26條),錢就會卡住。

Q2法拍標到的地還沒過戶就被徵收,我有份嗎?

有。本條把因強制執行(法拍)取得權利但尚未辦竣登記的人納入效力範圍。持執行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主管機關主張即可,這份文件在法律上的效力等同已取得所有權,不是『沒過戶就沒資格』。

Q3打贏確認所有權官司但還沒過戶,徵收來了怎麼辦?

依本條,因法院判決取得權利尚未登記之人同受效力拘束與保障。憑確定判決書向主管機關主張身分即可受償,不因名字未改而喪失補償權利。

Q4祖產沒過戶被徵收補償費誰領?

依第18條之1,公告以登記名義人為對象,但效力及於尚未辦繼承登記的繼承人,補償實質屬於繼承人,需主動陳報。

Q5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之1是什麼?

規範徵收公告通知對象:以登記簿名義人為通知對象,效力並及於因繼承、法拍、判決取得而未登記之真實權利人。

Q6什麼叫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因繼承、強制執行或判決已取得物權(民法759 不待登記生效),但登記簿尚未變更名義之人。

Q7他項權利人也受本條保障嗎?

是。本條同時涵蓋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未登記之他項權利取得人效力一併及之。

Q8未過戶繼承人怎麼主張徵收補償?

備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陳報權利身分,要求列入受償對象。

Q9法拍取得未登記要用什麼文件主張?

持執行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主管機關主張,效力等同已取得所有權。

Q10判決取得未登記怎麼證明?

憑確定判決書向主管機關陳報,即受本條效力拘束與保障。

Q11怎麼避免補償費被提存卡住?

多名繼承人趁公告期間先協調分配並共同陳報,避免主管機關因權屬不明依第26條提存。

Q12第18條之1 vs 第25條差在哪?

第18條之1認定『誰是受效力與通知的權利人』;第25條處理死亡未辦繼承登記時補償費如何由部分繼承人領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取得原因尚未登記仍受保障依據關鍵證明文件主張時點
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759條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公告期間內
強制執行(法拍)民法第759條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公告期間內
法院判決民法第759條確定判決書公告期間內

尚未登記仍受保障依據

繼承
民法第1148條、第759條
強制執行(法拍)
民法第759條
法院判決
民法第759條

關鍵證明文件

繼承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強制執行(法拍)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法院判決
確定判決書

主張時點

繼承
公告期間內
強制執行(法拍)
公告期間內
法院判決
公告期間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昭和26年法律第219号)— 起業地内の権利者への通知・補償の枠組み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 — 권리자 통지·보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相关规定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85 ff. — Enteignung und Entschädigung der Berechtigten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 notification aux titulaires de droits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Uniform Relocation Assistance Act (42 U.S.C. § 4601 et seq.)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3 增訂)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於公告徵收時,如尚未辦竣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難以得知真正權利人,而以其為公告及通知之對象,倘因此衝擊徵收之效力,而礙徵收作業之遂行,影響公益甚大,爰予增訂。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住所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00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於公告徵收時,如尚未辦竣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難以得知真正權利人,而以其為公告及通知之對象,倘因此衝擊徵收之效力,而礙徵收作業之遂行,影響公益甚大,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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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1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