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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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