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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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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規定,徵收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繳交主管機關轉發給被徵收人。

Q · 徵收補償費到底是政府出錢還是別人出?

需用土地人出錢,主管機關只轉發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也就是真正要使用你土地的單位(如捷運機構、園區開發單位),再繳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給你。地方政府在這裡多半只是轉手角色,協商與催款時對著有錢、有決定權的需用土地人才有意義。

白話解讀

徵收你土地的錢,不是從國庫直接掏出來的。第19條把這件事說清楚: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再繳交給該管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轉發給你。需用土地人是誰?是真正要用你這塊地的單位,可能是辦區段徵收的開發單位、蓋捷運的交通機構、設科學園區的事業機構。地方政府在這裡多半只是「轉手」的角色,收了錢再發給你。為什麼這個區別對你有用?因為當你要協商、要追問補償進度、要施壓,你得知道真正的付錢方和決策方往往不是出面公告的那個機關,而是背後那個需要你土地的人。找錯對象,你的力氣會花在不能決定錢的人身上。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為徵收補償費的負擔與轉發規定,明定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予被徵收人,確立「需用土地人出資、公權力機關居中轉發」的金流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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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徵收補償費到底是政府出還是別人出?

依第19條,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也就是真正要使用你土地的單位(如捷運、園區、開發機構),主管機關只是收了之後轉發給你。內行人提示:搞清楚需用土地人是誰很實際,因為協議價購時有預算和讓步空間的是它,不是只負責蓋章發錢的地方政府,你對著錯的對象談再久也談不出東西。

Q2補償費遲遲不發,我該怪主管機關嗎?

不一定。主管機關是轉發角色,錢沒到它手上它也發不出來,瓶頸常常在需用土地人有沒有準時繳款。內行人提示:直接向主管機關查證「需用土地人是否已繳交補償費」,這個答案不只告訴你錢卡在哪,還連動到第20條,如果需用土地人未在公告期滿15日內把錢繳齊發完,該部分徵收可能失效。

Q3協議價購時我該跟誰談補償?

跟需用土地人談。它是出錢方,也是手上有預算、有讓步空間的一方。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對著只負責轉發的主管機關承辦人爭取金額,效果有限,因為對方沒有金額決定權;先確認需用土地人的時程壓力與預算狀態,談判才有著力點。

Q4土地徵收補償費誰負擔?

依第19條由需用土地人負擔,繳交主管機關後轉發給被徵收人,地方政府多為轉手角色。

Q5需用土地人是什麼?

真正要使用被徵收土地、興辦公益事業的單位,如捷運機構、科學園區、區段徵收開發單位。

Q6補償費轉發是什麼意思?

需用土地人把錢繳給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居中把關金流後轉發給你,你不必直接面對對方財務風險。

Q7需用土地人和主管機關差在哪?

需用土地人是出錢、有決定權的一方;主管機關只負責收款轉發,無補償金額決定權。

Q8怎麼查需用土地人是誰?

從徵收計畫書或徵收公告查明興辦事業單位,那就是出資與協商的真正對象。

Q9補償費遲遲不發怎麼辦?

向主管機關查證需用土地人是否已繳款,找出金流卡點,並依第20條評估徵收是否失效。

Q10協議價購怎麼談比較有利?

對著有預算和讓步空間的需用土地人談,先掌握它的時程壓力與撥款狀態再開口。

Q11怎麼確認補償費已經繳齊?

向主管機關查詢需用土地人繳款紀錄與發放進度,比對是否在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完竣。

Q12找需用土地人 vs 找主管機關催款哪個有用?

找需用土地人催繳款更直接,因為錢的源頭在它;主管機關只能在收到款後轉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需用土地人主管機關
金流角色補償費的負擔者(出錢方)收款後轉發(轉手方)
有無讓步空間有預算與時程壓力,協議價購可談依法轉發,無補償金額決定權
催款施壓對象錢的源頭,是否準時繳款的關鍵查證繳款狀態的窗口
與第20條關係未準時繳款可能觸發徵收失效依到款狀況於15日內發給完竣

需用土地人

金流角色
補償費的負擔者(出錢方)
有無讓步空間
有預算與時程壓力,協議價購可談
催款施壓對象
錢的源頭,是否準時繳款的關鍵
與第20條關係
未準時繳款可能觸發徵收失效

主管機關

金流角色
收款後轉發(轉手方)
有無讓步空間
依法轉發,無補償金額決定權
催款施壓對象
查證繳款狀態的窗口
與第20條關係
依到款狀況於15日內發給完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68条(損失補償は起業者の負担)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61조(사업시행자 보상)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93 ff.(Entschädigung zulasten des Enteignungsbegünstigten)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indemnité à la charge de l'expropriant)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just compensation paid by the condemn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立法理由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應交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具領。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3 制定)

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應交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具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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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