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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要旨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規定,係為防止需用土地人為不必要之徵收或延遲興辦公共事業,特予明文規定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之權利。茲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並使其知悉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事宜,請貴機關於辦理徵收公告時,其公告上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發價通知亦載明相關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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