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要旨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要旨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規定,係為防止需用土地人為不必要之徵收或延遲興辦公共事業,特予明文規定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之權利。茲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並使其知悉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事宜,請貴機關於辦理徵收公告時,其公告上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發價通知亦載明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