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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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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2. 2.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3.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46條規定,抵價地領回面積超過應領者須按評定地價補繳差額地價,不足者由政府發給;差額未繳清前,土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Q · 領回抵價地後,為什麼還要再付錢給政府?

因為分到面積超過應領,要按評定地價補繳差額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6條,抵價地是按實際土地分配,分到的面積常跟「應領」面積對不上。實際領回超過應領者,就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第1款);不足者由政府發給差額地價(第2款)。應補繳的差額限期未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且未繳清前該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白話解讀

領回抵價地不代表帳就結清了。第46條揭開一個很多地主沒料到的後續:你實際分到的抵價地面積,跟你「應該領」的面積往往對不上。分多了,你要按徵收後評定地價補繳差額地價;分少了,政府發差額地價給你。重點在分多了那一邊:這筆差額限期不繳,政府可以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且在繳清之前,這塊抵價地被鎖住,不能移轉、不能設定抵押或其他權利。換句話說,一塊看似到手的建地,可能因為一筆未繳的差額,變成你既不能變現、又被卡住處分的死資產。

法律定性

差額地價是區段徵收抵價地領回程序中的結算機制:當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的抵價地面積與其依法應領面積不一致時,就增減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計算,分多者補繳、分少者由政府發給,用以維持地主間分配的公平與開發成本的回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領回抵價地為什麼還要再付錢給政府?

因為抵價地是按實際土地分配,你分到的面積跟你「應領」的權利價值面積常常對不上。分多了就按徵收後評定地價補繳差額(第46條第1款),分少了政府發差額地價給你(第2款)。分到好位置雖然爽,但單位地價高,可能要補一大筆差額,現金流要先準備好。

Q2差額地價沒繳會怎樣?

兩個後果:第一,經限期催繳仍不繳,政府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第二,繳清前這塊抵價地不能移轉、不能設定抵押等任何權利(第46條第3、4項)。很多人想賣地或拿地貸款週轉,到了地政事務所才發現過不了戶,因為差額地價這把鎖沒解開。

Q3我分到的地比應該領的少,這筆差價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第46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實際領回面積小於應領面積的,政府就不足部分按評定地價發給你差額地價。政府發錢通常不會主動追著給你,分少的地主要自己核對、主動確認發放時程,別讓本來屬於你的錢一直擱著。

Q4差額地價是什麼?

區段徵收抵價地實際領回面積與應領面積不符時,就增減部分按評定地價結算的補繳或發給金額。

Q5抵價地是什麼意思?

區段徵收時不領現金補償,改以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折算領回的土地,是區段徵收特有的補償方式。

Q6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是什麼?

由第45條地價評議程序定出、作為差額地價計算基準的地價,前端基準偏一點後端金額就差一截。

Q7為什麼領回抵價地反而要補錢?

因為抵價地按實際面積分配,分到面積超過應領的權利價值時,超過部分要補繳差額,屬多退少補的制度設計。

Q8差額地價怎麼算?

(實際領回面積 − 應領面積)× 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正值補繳、負值由政府發給。

Q9差額地價要在哪裡、什麼時候繳?

依主管機關通知的金額與期限繳納,逾期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具體期限以通知為準。

Q10分到的地比較少,差額怎麼領回?

主動向主管機關核對應領與實際面積差異,確認政府按評定地價發給的金額與發放時程。

Q11對差額地價金額有疑義怎麼處理?

先確認評定地價基準是否正確(連動第45條),有瑕疵可循行政救濟,但仍須注意繳納期限避免被執行。

Q12差額地價沒繳清能不能賣地或設定抵押?

不能。未繳納差額地價的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過不了戶、設定不了抵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分多(補繳)分少(領回)
面積關係實際領回 > 應領實際領回 < 應領
金流方向地主按評定地價補繳差額地價政府按評定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逾期效果限期未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地主可主動追討,無強制執行問題
處分限制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無此限制

分多(補繳)

面積關係
實際領回 > 應領
金流方向
地主按評定地價補繳差額地價
逾期效果
限期未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處分限制
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分少(領回)

面積關係
實際領回 < 應領
金流方向
政府按評定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逾期效果
地主可主動追討,無強制執行問題
處分限制
無此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土地区画整理法 清算金(第104条)— 換地面積與權利面積落差之清算,概念近似
韓國도시개발법 환지처분 청산금 — 換地清算金,概念近似
德國BauGB Umlegung(§ 57, § 59 Geldausgleich / Ausgleichsbetrag)— 土地重劃之金錢找補,概念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與其應領之面積有所增減時,應以差額地價找補之。   二、對於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面積者,自應就其多配之抵價地面積繳納差額地價。惟如有逾其不繳納差額地價者,為避免因抵價地已登記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致主管機關無從追繳,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清償及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三、行政執行法雖已修正公布,惟其施行日期尚未訂定,第二項文字俟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施行後,配合修正為:「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差額地價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901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與其應領之面積有所增減時,應以差額地價找補之。   二、對於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面積者,自應就其多配之抵價地面積繳納差額地價。惟如有逾其不繳納差額地價者,為避免因抵價地已登記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致主管機關無從追繳,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清償及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三、行政執行法雖已修正公布,惟其施行日期尚未訂定,第二項文字俟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施行後,配合修正為:「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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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