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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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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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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土地所有權人
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
差額地價
。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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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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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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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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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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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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