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計畫的既成建築物,與已辦財團法人登記的私校、宗教、公益團體用地,得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差額地價。
Q · 區段徵收一定會把我的房子打散重劃嗎?
不一定,符合條件可原地保留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的既成建築物基地,可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同樣可原位置保留並減輕第46條的差額地價。關鍵兩道門檻:一是「不妨礙計畫」,二是公益宗教團體須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缺一即喪失保留資格。
區段徵收的邏輯是把整片土地打散、重新分配,理論上沒有什麼能「留在原地」。但第47條開了一扇例外的門。如果範圍內有不妨礙都市計畫和區段徵收計畫的既成建築物基地,或是已經辦完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這些可以按原來的位置保留分配,不必跟著被打散重劃。更實在的是,還能減輕第46條那筆差額地價,減多少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並載明於計畫書。對一座蓋了幾十年的廟、一所有歷史的私校來說,這條是它們不被連根拔起的保命符。
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是區段徵收的原位置保留例外規定,允許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的既成建築物基地,以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差額地價,是在整體土地重劃一致性原則下,為既有建物與公益機構保留的有條件存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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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的既成建築物基地,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關鍵字是「不妨礙」,如果你的房子剛好卡在規劃的道路或公共設施上,就算是合法建物也得讓路,能不能保留要對照都市計畫圖看你的位置。
有,但有條件。第47條讓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可原位置保留並減輕差額地價。成敗往往卡在「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這個形式要件,很多老廟、老教會運作幾十年卻沒完成登記,結果享不到保留待遇,平時就該把登記辦妥。
不是。第47條只是「減輕」第46條規定應繳納的差額地價,不是全免。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所以爭取的時機要在計畫書定案前。
不一定。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與區段徵收計畫的既成建築物基地,依第47條可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要對照都市計畫圖看位置。
區段徵收實施前已存在的建築物所坐落的基地,須不妨礙計畫才有原位置保留資格。
符合條件的土地不隨重劃被打散,按原來位置保留分配給原所有權人,是區段徵收一致性原則的例外。
區段徵收抵價地面積與應領面積有增減時,依第46條應補繳或找補的地價差額,第47條讓符合保留條件者減輕這筆差額。
確認建物或用地類型 → 對照都市計畫圖確認不妨礙 → 公益團體查驗財團法人登記 → 計畫書定案前提出保留申請。
關鍵是事前辦竣財團法人登記,這是形式要件,臨時抱佛腳來不及,平時就該把登記辦妥。
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計畫書定稿後難更動,要在定案前爭取。
調閱都市計畫圖與區段徵收計畫書,確認建物位置未卡到規劃中的道路、公園或公共設施線。
第46條算抵價地面積增減的差額地價,第47條讓符合保留條件者減輕這筆差額地價,是46條的例外減輕規定。
| 比較面向 | established_building | public_institution |
|---|---|---|
| 適用對象 | 既成建築物基地 | 私校/社福/慈善/宗教團體用地 |
| 核心前提 | 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 | 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 + 不妨礙計畫 |
| 保留效果 | 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 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差額地價 |
| 常見卡關點 | 位置卡到道路或公共設施計畫線 | 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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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立法理由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應全部徵收,其改善物應一併徵收。惟對於範圍內之既成社區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倘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實施者,其建築物得免予徵收拆除,以避免物力資源浪費。而其建物基地或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依前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以公平負擔開發費用。惟為兼顧情理,規定應減輕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應全部徵收,其改善物應一併徵收。惟對於範圍內之既成社區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倘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實施者,其建築物得免予徵收拆除,以避免物力資源浪費。而其建物基地或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依前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以公平負擔開發費用。惟為兼顧情理,規定應減輕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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