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之程序及補償,本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48條規定,區段徵收的程序及補償,第四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章程序、第三章補償的規定。
Q · 區段徵收的程序和補償,跟一般徵收一樣嗎?
本章沒寫的,準用一般徵收第二、三章規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8條,區段徵收的程序及補償,凡第四章(區段徵收章)未特別規定者,一律準用第二章(徵收程序)及第三章(徵收補償)的規定。判斷順序是:先看第四章有無特別規定,沒有才回頭套用第二、三章。所以公聽會、異議、補償標準、救濟途徑這些保障,區段徵收的地主一樣都有。
別被「區段徵收」這個專章嚇到,以為它自成一套你看不懂的規則。第48條是一座橋:凡是區段徵收這一章沒特別規定的程序和補償事項,一律準用第二章(徵收程序)和第三章(徵收補償)的規定。這句話的份量在於,一般徵收給你的那些保障,舉行聽證或公聽會、提出異議、協議價購、補償標準、救濟途徑,在區段徵收裡你一樣有,除非第四章另有特別規定。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區段徵收不是法外之地,你手上握有的程序武器跟一般徵收的地主一樣多。
土地徵收條例第48條為準用性(橋接)條文,規定區段徵收的程序及補償事項,凡第四章未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章徵收程序與第三章徵收補償之規定,使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的程序保障與補償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區段徵收成為規範空白地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致一樣。第48條規定區段徵收章沒特別寫到的程序和補償,準用一般徵收的第二章、第三章。所以公聽會、異議、補償標準、救濟途徑這些你都有,除非第四章另有特別規定。實務上判斷某項權利有沒有,順序是先翻第四章有沒有特別規定,沒有才回頭套用第二、三章。
第四章區段徵收章主要規定抵價地、差額地價等特殊事項,至於一般補償標準,依第48條準用第三章徵收補償的規定。很多人翻遍第四章找不到補償怎麼算就以為無法可依,其實答案在第三章,第48條這座橋就是叫你去那裡找。
準用性條文,規定區段徵收第四章沒寫的程序和補償,準用第二章程序、第三章補償的規定。
把另一套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的事項,依性質作必要調整,避免重複立法。
區段徵收全區整理、可領抵價地,但程序與補償未特別規定者仍準用一般徵收的第二、三章。
準用第二章(徵收程序)與第三章(徵收補償),是區段徵收程序與補償的補充依據。
先看第四章有無特別規定,沒有則依第48條準用第二章程序主張權利。
第四章查特殊事項(抵價地等),一般補償標準依第48條準用第三章對應條文。
確認第四章無特別規定後,引第48條主張應準用第二章程序,以程序瑕疵作救濟爭點。
依第48條準用第二、三章及相關救濟法的期限辦理,本數據應以現行法為準。
第四章(含第44條)有特別規定者優先,第48條準用只在第四章沒寫時才啟動。
第四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三章,保障一致;僅第四章有特別規定的部分不同。
| 面向 | 區段徵收 | 一般徵收 |
|---|---|---|
| 適用程序依據 | 第四章有特別規定者優先,其餘準用第二、三章(第48條) | 直接適用第二、三章 |
| 補償方式 | 可選領抵價地(第40條)或現金,地價依第30條 | 原則現金補償 |
| 異議與救濟 | 準用第二章異議、救濟程序 | 第22條等異議、救濟程序 |
區段徵收之程序及補償,本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
立法理由區段徵收之程序及補償應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
區段徵收之程序及補償應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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