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規定,區段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須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地主領回抵價地的計算基準。
Q · 區段徵收能領回多少抵價地,是誰決定的?
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徵收後地價這把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主管機關先預估區段徵收平均開發成本,再斟酌徵收後各街廓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與預期發展,估算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地主領回抵價地的計算基準。換句話說,能換回多大面積,取決於補償地價在這把評定尺下折算多少,而非原地的絕對金額。
區段徵收最關鍵的數字,在徵收還沒開始前就已經被決定了。第45條規定,主管機關要先預估開發成本,再斟酌徵收後各街廓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與預期發展,估算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重劃後每條街、每個地段的評定地價),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這個評定價格,就是計算你能領回多少抵價地的基準。換句話說,你的權利價值能換回多大面積,不是看你原地值多少絕對金額,而是看你的補償地價在這把尺下能折算多少。多數地主把注意力全押在「補償金多少」,卻忽略真正決定領回面積的,是這個藏在最前端的評定基準。
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為區段徵收的抵價地計算基準規範:主管機關須預估平均開發成本,斟酌徵收後各街廓條件,估算徵收後路線價或區段價,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折算面積的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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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45條的評定是計算抵價地的基準,攸關你的權益,你可以在程序中表達意見,對結果不服可循行政救濟。要注意它評定的是徵收開發後的預期地價而非現況地價,爭執時要比對徵收後同類重劃區的市場行情,而不是徵收前的農地價。
因為第45條按各街廓的位置、交通、道路寬度評定不同的路線價或區段價,加上每人原本的補償地價不同,折算出的領回面積自然不同。地段條件好的街廓單位地價高,同樣的權利價值換回的面積反而較小,所以領回面積大不一定划算,真正要看的是總權利價值。
主管機關先預估區段徵收平均開發成本,再斟酌徵收後各街廓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與預期發展,估算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折算抵價地面積的計算基準。
主管機關預估開發成本、斟酌徵收後各街廓條件估算路線價或區段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折算抵價地的基準。
路線價以臨街道路為單位評定,區段價以整個地段區塊評定,兩者都是折算抵價地的單位地價基準。
依法評定地價、補償標準與徵收後地價的合議制委員會,其評定結果直接決定抵價地折算基準。
評定的是徵收開發後的預期地價,屬前瞻性估價,不是徵收前的現況地價。
蒐集周邊重劃區市場成交價對照佐證,在評定前公開程序表達異議,並依第48條準用一般徵收程序提行政救濟。
查詢土地徵收後落在哪個街廓,向主管機關取得該街廓評定的路線價或區段價資料。
概念上以補償地價總額除以評定單位地價,並受第39條抵價地比例與第44條折算規則限制。
拿徵收後評定地價對照周邊已開發重劃區的市場成交價,落差過大就是異議論據。
抵價地參與徵收後開發、隨評定基準與發展浮動;現金補償一次結清確定。看是否承受不確定與看好區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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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立法理由區段徵收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應評定單位地價,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標準。
區段徵收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應評定單位地價,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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