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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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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規定,區段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須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地主領回抵價地的計算基準。

Q · 區段徵收能領回多少抵價地,是誰決定的?

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徵收後地價這把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主管機關先預估區段徵收平均開發成本,再斟酌徵收後各街廓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與預期發展,估算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地主領回抵價地的計算基準。換句話說,能換回多大面積,取決於補償地價在這把評定尺下折算多少,而非原地的絕對金額。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最關鍵的數字,在徵收還沒開始前就已經被決定了。第45條規定,主管機關要先預估開發成本,再斟酌徵收後各街廓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與預期發展,估算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重劃後每條街、每個地段的評定地價),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這個評定價格,就是計算你能領回多少抵價地的基準。換句話說,你的權利價值能換回多大面積,不是看你原地值多少絕對金額,而是看你的補償地價在這把尺下能折算多少。多數地主把注意力全押在「補償金多少」,卻忽略真正決定領回面積的,是這個藏在最前端的評定基準。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為區段徵收的抵價地計算基準規範:主管機關須預估平均開發成本,斟酌徵收後各街廓條件,估算徵收後路線價或區段價,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折算面積的計算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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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價格我可以爭嗎?

可以。第45條的評定是計算抵價地的基準,攸關你的權益,你可以在程序中表達意見,對結果不服可循行政救濟。要注意它評定的是徵收開發後的預期地價而非現況地價,爭執時要比對徵收後同類重劃區的市場行情,而不是徵收前的農地價。

Q2為什麼同一個區段徵收,每個人領回的抵價地比例好像不一樣?

因為第45條按各街廓的位置、交通、道路寬度評定不同的路線價或區段價,加上每人原本的補償地價不同,折算出的領回面積自然不同。地段條件好的街廓單位地價高,同樣的權利價值換回的面積反而較小,所以領回面積大不一定划算,真正要看的是總權利價值。

Q3區段徵收抵價地是怎麼算出來的?

主管機關先預估區段徵收平均開發成本,再斟酌徵收後各街廓的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與預期發展,估算徵收後各路街的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折算抵價地面積的計算基準。

Q4區段徵收抵價地怎麼算?

主管機關預估開發成本、斟酌徵收後各街廓條件估算路線價或區段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折算抵價地的基準。

Q5路線價和區段價差在哪?

路線價以臨街道路為單位評定,區段價以整個地段區塊評定,兩者都是折算抵價地的單位地價基準。

Q6什麼是地價評議委員會?

依法評定地價、補償標準與徵收後地價的合議制委員會,其評定結果直接決定抵價地折算基準。

Q7抵價地評定的是現在地價還是未來地價?

評定的是徵收開發後的預期地價,屬前瞻性估價,不是徵收前的現況地價。

Q8區段徵收評定基準偏低怎麼救濟?

蒐集周邊重劃區市場成交價對照佐證,在評定前公開程序表達異議,並依第48條準用一般徵收程序提行政救濟。

Q9怎麼知道我的地適用哪個路線價?

查詢土地徵收後落在哪個街廓,向主管機關取得該街廓評定的路線價或區段價資料。

Q10抵價地折算面積怎麼推算?

概念上以補償地價總額除以評定單位地價,並受第39條抵價地比例與第44條折算規則限制。

Q11怎麼檢驗評定合不合理?

拿徵收後評定地價對照周邊已開發重劃區的市場成交價,落差過大就是異議論據。

Q12領回抵價地 vs 領現金補償哪個好?

抵價地參與徵收後開發、隨評定基準與發展浮動;現金補償一次結清確定。看是否承受不確定與看好區域發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土地区画整理法(換地・換地評価による権利変換)
韓國도시개발법(환지 방식 개발)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45–79 Umlegung(法定土地重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立法理由區段徵收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應評定單位地價,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標準。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價評議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0890113 制定)

區段徵收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應評定單位地價,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標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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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5 條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