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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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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 2.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3. 3.經依前項辦理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 1. 第一項規定,如果經公告招標兩次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酌減底價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 舉例說明:假設一塊土地原底價為100萬元,在兩次公告招標後無人投標或廢標,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將底價酌減到80萬元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2. 第二項規定,如果經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後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再次酌減底價到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內,並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舉例說明:假設在前述例子中,根據第一項規定,底價已經酌減到80萬元,但在重行公告後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再次將底價酌減到64萬元(80萬元的百分之二十)再次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3. 第三項規定,如果經上述兩次公告招標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檢討調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法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總結來說,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兩次公告招標都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進行酌減底價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如果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則可以檢討調整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 地上權名詞
  • 投標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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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