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 1. 第一項規定,如果經公告招標兩次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酌減底價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 舉例說明:假設一塊土地原底價為100萬元,在兩次公告招標後無人投標或廢標,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將底價酌減到80萬元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2. 第二項規定,如果經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後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再次酌減底價到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內,並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舉例說明:假設在前述例子中,根據第一項規定,底價已經酌減到80萬元,但在重行公告後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再次將底價酌減到64萬元(80萬元的百分之二十)再次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3. 第三項規定,如果經上述兩次公告招標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檢討調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法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總結來說,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兩次公告招標都無人投標或廢標,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進行酌減底價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如果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則可以檢討調整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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