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1條: 1. 設定地上權時,應收取地租,地租的收取標準是根據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收取。 2. 當公告地價調整時,地租應隨之調整。 參考資料: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