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標售土地得標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招標機關應根據不同情形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若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招標機關應在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後的30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並由得標人與招標機關一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應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面積為基準進行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 若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招標機關應在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後的30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得標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同時,應以土地現況進行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待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招標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與招標機關一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2. 對於根據第2款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如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可以約定在登記完成後的三個月內,根據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差額。 3.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以上解釋主要依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2條之規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最新版本為該法條本身,並未提供其他相關範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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