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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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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依本辦法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 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標期間。 八、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 九、押標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公告至少於受理申請投標期間之始日前十五日為之。
  3. 3.第一項公告事項,除自公告之日起於機關門首連續公告五日外,應另公告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中央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遵守以下公告事項:依據、土地坐落及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土地開發建設期限、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投標資格、受理投標期間、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押標金金額、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投標應備書件、開標時間及場所、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其他必要事項。 此外,公告的時間需於受理申請投標期間之始日前至少15天,且除了在機關門首連續公告五天外,還需另外公告於當地政府或公所,或是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場所,同時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範例:例如,某中央機關要負責對某區段土地進行徵收標售的工作。依照條文規定,該機關需公告事項包括依據、土地坐落及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土地開發建設期限、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投標資格、受理投標期間、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等等。公告需在受理申請投標期間之始日前至少15天,且需在機關門首連續公告五天,同時另外在當地政府或公所等公共場所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這樣符合法規的公告程序才能確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 區段徵收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投標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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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依本辦法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