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4條,對於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的押標金有以下規定: 1. 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的百分之十。 2. 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的百分之十五。 3. 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的百分之十五。 例如,如果標售底價為100萬元,那麼標售的押標金最低要達到100萬元的百分之十,即10萬元。 參考資料: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最新修訂時間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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