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標售、標租和設定地上權之底價的估算方法: 1. 標售底價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估算。 2. 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並且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的百分之八。 3. 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的百分之三十。 例如,如果根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算的標售底價為一百萬元,則根據第二項規定,標租底價不得低於八萬元;而根據第三項規定,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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