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標租土地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 這表示在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時,標租土地的租金應該每年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具體調整的方式和比例可以參考當地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和相關法規。 2. 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每年調整後之年租金。 這表示在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時,租賃擔保金的金額不得低於每年調整後的年租金金額。這是為了確保租賃方能夠履行租金支付的責任,並提供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擔保。 資料來源: -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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