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7條規定: 1. 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根據這項規定,在開標時,投標價格最高的人將被選定為得標人。如果有兩個或更多的人出價相同,則以抽籤的方式進行決定,未被抽中的人將成為候補得標人。這就是確定得標人的程序。 2. 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 根據這項規定,在決標後,得標人所支付的押標金將不會退還,而是直接用於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這表示得標人支付的押標金將被用於支付相關費用,而不會退還給得標人。 資料來源: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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