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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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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2. 2.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7條規定: 1. 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根據這項規定,在開標時,投標價格最高的人將被選定為得標人。如果有兩個或更多的人出價相同,則以抽籤的方式進行決定,未被抽中的人將成為候補得標人。這就是確定得標人的程序。 2. 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 根據這項規定,在決標後,得標人所支付的押標金將不會退還,而是直接用於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這表示得標人支付的押標金將被用於支付相關費用,而不會退還給得標人。 資料來源: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投標名詞
  • 抵充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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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7 條規定:「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