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得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則視為拋棄得標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招標機關可以通知候補得標人來遞補,如果沒有候補得標人,則由次高價投標人以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者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參考資料: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國土資訊網提供) 範例:某招標機關進行土地標售程序,A公司在標售中取得最高標價,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根據該法規的第8條規定,A公司被視為拋棄得標權利,招標機關可以通知候補得標人B公司來遞補,如果B公司也無法履行得標條件,則次高價投標人C公司將取得得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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