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於完成土地處分及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清償後,應即辦理財務結算。但土地處分或費用清償無法於工程驗收及土地接管後一年內辦理完竣者,得於區段徵收其他程序均完成後先行擇期辦理,並於結算書中載明土地處分及費用清償方式。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1條,需用土地人在完成土地處分及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清償後,應立即進行財務結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土地處分或費用清償無法在工程驗收和土地接管後的一年內完成,則可以在區段徵收的其他程序都完成後選擇一個適當的時間進行結算,並在結算文件中說明土地處分方式和費用清償方式。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