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然後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如果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進行,那麼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 根據經濟部憲報資訊網的資料,《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是由當時的經濟部依《土地徵收條例》所制定與規劃的。因此,我們可以依據該法規的規定來對區段徵收案進行有關土地接管和地價稅的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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