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經紀業的管理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如果該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則適用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 依據內政部90年5月10日(90)台內中地字第9007350號函釋中提到的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的居間業務包括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無論居間行為是否有報酬,都應受到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管制。 根據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釋,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的營業行為可參考法務部83年3月19日法83律決05573號函釋辦理。在判斷是否屬於經營仲介業務時,可以參考以下行為態樣: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收取不動產仲介服務報酬或其他類此之對價、其他具有明顯經營仲介業務之事證。 根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的規定,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即屬仲介業務,無論是否已實際取得報酬,均應受到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範管制。 根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必須進行登記,未登記者不生效力。登記是指地政機關將物權相關事項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中的行為。 以上資料均來自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相關函釋及法條解釋,且與問題有所關聯。
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揭示法律適用順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揭示法律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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