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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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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者,得由本會決議後,予以解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及的法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若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則本會可決議解職該委員或監察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經過本會的決議方能解職,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特定的出席股東數量或股份數量。 然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沒有明確提到「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關於這部分的內容沒有更多資訊。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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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者,得由本會決議後,予以解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