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者,得由本會決議後,予以解職。
根據資料中提及的法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若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則本會可決議解職該委員或監察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經過本會的決議方能解職,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特定的出席股東數量或股份數量。 然而,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沒有明確提到「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關於這部分的內容沒有更多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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