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4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根據這一條款,該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任期結束後可續聘一次,續聘次數最多為二次。不過,如果該委員或監察人是代表團體出任的,則應與其職務的進退相關。 2.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予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前述委員或監察人因某些原因缺席,該基金管理委員會應該進行補聘。補聘的委員或監察人的任期將在原委員或監察人的任期屆滿之日前結束。 3.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分別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程序辦理。 根據這一條款,前述委員或監察人的續聘或補聘程序將分別按照第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委員在其三年任期屆滿後被續聘,則該委員可以再續聘一次,但在第二次續聘後,便不再有資格繼續擔任該職位。另外,如果某位委員或監察人因缺席而離職,則該基金管理委員會應該進行補聘,但補聘的委員或監察人的任期將在原委員或監察人的任期屆滿之日前結束。以上的規定可以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二條第二項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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