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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2.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予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3.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分別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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