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訊,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提到了監察小組的職權: 1. 監察小組的職權包括: - 審查基金收支結算表。 - 查核本會基金收支狀況,並可以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 - 查核本會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決議。 2. 除了第一款提到的結算表需要經過至少兩名監察人的同意審查外,其他事項監察人都可以獨立行使職權。 3. 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到的查核工作可以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費用由本會支付。 4. 監察小組在執行第一款的職權時,如果發現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該將其提交給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處理。 根據這些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察小組有特定的職權,包括審查結算表、查核本會基金收支狀況、審查決議等。監察小組可以獨立行使大部分職權,並且有權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查核工作。如果發現違法或不當情事,監察小組應該向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報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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