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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基金收支結算表。 二、查本會基金收支狀況,並得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 三、查核本會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決議。
  2. 除前項第一款之結算表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查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查核,得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其費用由本會支付。
  4.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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